吉林省國家稅務局[2017]1號公告
頒布時間:2017-03-1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吉林省國家稅務局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
為進一步規范吉林省各級稅務機關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保護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8號)的工作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稅務登記管理辦法》《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納稅擔保試行辦法》《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吉林省國家稅務局和吉林省地方稅務局聯合制定了《吉林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現予以發布。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吉林省國家稅務局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吉林省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的公告》(吉林省國家稅務局吉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4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
吉林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吉林省國家稅務局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
2017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