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16-12-08 00:00:00.000 發文單位:云南省國家稅務局 云南省地方稅務局
為有效落實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要求,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規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以下簡稱《辦法》)的相關規定,現就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享受下列優惠政策事項的,企業應建立相應的留存備查資料
(一)享受“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減征或免征”的,企業需留存減免地方分享企業所得稅額的相關文件和年度計算資料。
(二)享受“過渡期稅收優惠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需留存享受過渡期優惠的相關文件。
除《辦法》及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規定明確企業辦理備案需提交的備案資料、企業留存備查資料,以及本公告增列的上述企業“留存備查資料”外,各級稅務機關不得增補備案資料和企業留存備查資料。
二、優惠政策事項備案方式
符合企業所得稅相關優惠政策條件,辦理優惠政策事項的備案方式,在具備網上備案條件的地區和企業,企業可以采取網絡方式備案,但依照《辦法》相關規定需要附送相關紙質資料的企業,應當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在暫不具備網上備案條件的地區和企業,企業應當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三、省內跨州市,以及跨縣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分支機構享受所得減免、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安置殘疾人員、促進就業以及購置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抵免稅額優惠,由二級分支機構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他優惠事項由總機構統一備案。
(二)總機構應當匯總所屬二級分支機構已備案優惠事項,填寫《辦法》附件3《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已備案優惠事項清單》,隨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一并報送其主管稅務機關。
本公告自2016年企業所得稅納稅年度起執行。2015年度尚未處理的事項,可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云南省國家稅務局 云南省地方稅務局
2016年12月8日
《云南省國家稅務局云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相關問題的公告》解讀稿
為切實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以下簡稱《辦法》),統一和規范我省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云南省國家稅務局、云南省地方稅務局依據相關規定,聯合發布了《云南省國家稅務局云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相關問題的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目的
為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規范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辦理,總局2015年第76號公告發布了《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并規定由省級稅務機關對下列事項進行明確和統一:一是《辦法》第五條規定,省級稅務機關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對《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管理目錄》中部分優惠事項,聯合補充規定其他留存備查資料;二是《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由省稅務機關確定備案實施方式;三是《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由省稅務機關確定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內跨地區經營的匯總納稅企業優惠事項的備案管理。
為增強《辦法》在我省的可操作性,有必要對上述事項進行明確,以方便符合條件的納稅人享受優惠,保證我省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的統一和規范。
二、公告適用范圍
本公告適用范圍為:云南省行政轄區內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
三、公告主要內容
(一)根據《辦法》第五條規定,需對企業享受“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減征或免征”、“過渡期稅收優惠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企業留存備查資料中“省級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的具體內容進行了統一明確。并規定,除《辦法》及國家稅務局相關規定企業需提交的備案資料、留存備查資料,以及本公告增列的企業“留存備查資料”外,各級稅務機關不得增補備案資料和企業留存備查資料。
(二)根據《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對我省符合企業所得稅相關優惠政策條件的納稅人辦理優惠政策事項的備案方式進行了明確。
(三)根據《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對云南省內跨州市,以及跨縣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辦理備案手續和要求進行了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