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國家稅務局[2016]第5號公告
頒布時間:2016-12-26 00:00:00.000 發文單位:青海省國家稅務局
根據《電力產品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0號)有關規定,現將調整青海黃河上游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所屬發電分公司電力產品增值稅預征率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青海黃河上游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公伯峽發電分公司、青海黃河上游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積石峽發電分公司、青海黃河上游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李家峽發電分公司、青海黃河上游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龍羊峽發電分公司、青海黃河上游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班多發電分公司的增值稅預征率由8%調整為10% ;青海黃河上游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拉西瓦發電分公司的增值稅預征率由7%調整為9%.
二、青海黃河上游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所屬的發電分公司生產銷售的電力產品,由各發電分公司按當期實現售電銷售收入,依核定的增值稅預征率計算發電環節的預繳的增值稅,且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并向各發電分公司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三、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施行。《青海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對黃河上游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所屬公伯峽水電站電力產品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青國稅函〔2004〕332號)第一條、《青海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青海黃河上游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班多發電分公司銷售電力產品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青國稅函〔2011〕208號)第二條、《青海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青海黃河上游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積石峽發電分公司銷售電力產品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青國稅函〔2010〕511號)第二條、《青海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對青海黃河上游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所屬拉西瓦發電分公司電力產品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青國稅函〔2009〕407號)第一條第二款、《青海省國家稅務局 青海省財政廳關于青海黃河上游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龍羊峽和李家峽發電分公司電力產品增值稅問題的通知》(青國稅發〔2010〕159號)第三條第一款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青海省國家稅務局
2016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