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地方稅務局[2016年]第6號
頒布時間:2016-11-2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山東省地方稅務局
一、關于受贈房屋再出售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個人通過繼承或遺囑贈與方式取得住房,再次轉讓該住房的,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如果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如房管部門)確實沒有該房屋原值記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對其實行核定征收。
二、關于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清算稅款的計算問題納稅人清算應納稅款,應按股票種類分別計算。同一種股票一個月內發生多次轉讓行為的,可匯總填報《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清算申報表》。
三、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公告》(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5號)第二條第(二)項“關于受贈房屋再出售問題”、第四條第(一)項“納稅人清算應納的稅款,按股票種類分別計算,同一種股票一個月內發生多次轉讓行為的,匯總為一次計算”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
2016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