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6號
頒布時間:2015-10-2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山西省國家稅務局 山西省地方稅務局
為推進全省納稅信用體系建設,強化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應用,促進納稅人誠實守信、依法納稅,形成守信優待、失信懲戒的社會氛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山西省國家稅務局、山西省地方稅務局聯合制定了《山西省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應用實施辦法(試行)》,現予以發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山西省國家稅務局 山西省地方稅務局
2015年10月26日
山西省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應用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推進全省納稅信用體系建設,強化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應用,促進納稅人誠實守信、依法納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家稅務總局《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稅務機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試行)》評價出的企業納稅人。
第三條 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信用狀況,按照守信優待、失信懲戒的原則,適用相應的服務管理措施。
第四條 各級稅務機關負責本轄區內納稅人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的發布,并依職權根據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向納稅人提供服務、實施管理。
第二章 評價結果發布第五條 每一年度納稅人信用評價結果生成后,稅務機關通過稅務網站、短信息、微信、微博、移動客戶端、辦稅服務廳等渠道發布可公開的納稅人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發布納稅人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的查詢渠道和方法;納稅人納稅信用結果發生變化時,稅務機關應及時更改變化信息,并提醒相關納稅人。
第六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通過稅務網站、手機客戶端、12366熱線、辦稅服務廳等渠道為查詢對象提供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的信息查詢服務。
第七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依法及時向同級政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有關信息應用部門提供納稅人的納稅信用記錄和信用狀況。
第三章 獎懲措施第八條 稅務機關應對被評價為A 級納稅信用等級的納稅人提供更加優質、高效、便捷的服務。激勵措施如下:(一)通過公共媒體向社會公告年度A級納稅人名單;(二)一般納稅人可單次領取3個月的增值稅發票用量,需要調整增值稅發票用量時實行即時辦結;(三)普通發票按需領用;(四)連續3年被評為A級信用級別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成立專門服務團隊或服務專員為其提供VIP服務,在辦理涉稅業務時,提供綠色通道;(五)對A級納稅人辦理涉稅業務時所需提供的各類資料,實行清單管理,稅務機關只留存資料清單,不再報送相關資料;(六)對A級納稅人,除舉報、協查、上級交辦案件可進戶檢查以外,當年不再安排進戶稅務檢查;(七)在國家下達的出口退稅計劃內,可優先安排A級納稅人辦理出口退稅;(八)縣級稅務機關應當定期召開A級納稅人座談會,當面聽取A級納稅人對于辦稅流程、政策執行、納稅服務、稅風稅紀等方面的意見,可開設A級納稅人微信群、“局長直通車”等服務,及時響應其意見建議并反饋處理結果;(九)縣級稅務機關應當分行業從A級納稅人的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及其他相關人員中選聘特邀監察員,監督稅務機關的涉稅業務辦理、稅風稅紀等情況,并反饋處理結果及整改意見。
第九條 對納稅信用等級評價結果為B級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實施正常管理,提供的服務以提醒、輔導為主,要突出引導性。管理和服務措施如下:(一)除商貿企業和涉農企業外,在稅務登記、賬簿和憑證管理、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稅款退免、納稅評估、行政處罰等方面進行常規稅收征管;(二)可對納稅信用評價扣分項目進行提醒服務;(三)在分級分類管理的前提下,開展集中式的宣傳、培訓、輔導等納稅服務,幫助其改進財務會計管理,提高納稅遵從度,提升納稅信用等級;(四)主管稅務機關可視其規模大小、經營存續期長短、涉稅風險高低、外部信用信息等指標,參照本辦法第八條有選擇地采用適當的激勵措施。
第十條 對納稅信用等級評價為C級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法監控,從嚴管理。具體措施如下:(一)申請增調發票限量時,須經稅務機關進行風險評估并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確認可調增后,方可依法調整發票限量;(二)在辦理變更法定代表人、股東調整、,最高開票限額審批、,享受稅收優惠辦理、,開具紅字發票、,一般納稅人登記等業務后,主管稅務機關應按征管規范的要求,從嚴實施后續管理;(三)在風險監控管理分析環節進行重點關注。納入重點關注的戶數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原則上每年不少于C級納稅人的10%;(四)加大輔導力度,重點針對納稅人納稅信用評價扣分項目進行精準培訓輔導和管控;(五)從事《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所列的資源綜合利用項目的納稅人,不得享受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六)在企業法定代表人參加勞動模范、優秀企業家等榮譽評選時,稅務機關原則上簽注不予支持的意見。
第十一條 對納稅信用評價為D級的納稅人,除可采取上述C類納稅人的監管措施外,主管稅務機關還應當將其列為重點監控對象,并實施以下措施:(一)公開D級納稅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名單,對直接責任人員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其他納稅人納稅信用直接判為D級;對無法聯系、約談不到或約談后拒不改正等約談無效的D級納稅人,列入失信納稅人“黑名單”。(二)增值稅專用發票領用按輔導期一般納稅人政策辦理,在預繳稅款的前提下,稅務機關按照少量多次的原則進行發票發售,嚴格限量供應;普通發票的領用實行交(驗)舊供新、嚴格限量供應;(三)加強出口退稅審核;(四)加強納稅評估,嚴格審核其報送的各種資料;實行約談,指出D級納稅人存在的失信行為和違法行為,告知稅務機關將采取的公布名單、重點評估、重點檢查、限制發票使用等管理措施,對承認錯誤并愿意承諾遵從納稅、提高信用級別的,簽訂遵從協議;(五)列入重點監控對象,提高監督檢查頻次,發現稅收違法違規行為的,不得適用規定處罰幅度內的最低標準;(六)D級評價保留2年,第三年納稅信用不得評價為A級;(七)在風險監控管理分析環節進行重點關注。納入重點關注的戶數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原則上每年不少于D級納稅人的30%.
第十二條 對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第五條標準的納稅人,以及D級納稅人中的“非正常戶”,列入失信納稅人“黑名單”,通過網站、移動客戶端、辦稅服務廳等途徑向社會公布。列入“黑名單”的納稅人采取以下懲戒措施:(一)納稅信用級別直接判定為D級,適用《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關于D級納稅人的管理措施;(二)對欠繳查補稅款的當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三)因稅收違法行為,觸犯刑事法律,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稅務機關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規定,通知工商行政管理等機關限制其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四)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稅務機關可以依據《征信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向征信機構通報,供金融機構融資授信參考使用;(五)對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行政處罰案件的當事人,由執行法院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采取限制高消費等懲戒措施;第十三條 提出補評、復評申請的納稅人,其信用級別的有效期與本年度集中評價的有效期一致,并適用相應的獎懲措施。
第四章 結果共享第十四條 各級稅務機關對外應積極聯絡海關、工商、質監、環保等政府部門和金融機構,將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共享于相關部門,同時取得相關部門對企業其它信用狀況的評價結果,并在稅收服務管理和管理服務中加以應用,共同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第十五條 對A級納稅人,稅務機關可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組織提出給予其激勵優待建議:(一)在授予相關榮譽稱號,受理資質評定、申報等事項,辦理行政許可審批、市場準入、企業上市、貨物直達等事務,開展評優評先、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資金扶持、公共資源交易等工作中,要參考企業的納稅信用狀況;(二)在省內商業招投標行為中,實行誠信加分;(三)將納稅信用狀況納入金融機構的評估模型之中,對 A級納稅人辦理金融信貸手續從簡,貸款額度適度提高。
第十六條 對D級納稅人,稅務機關可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組織提出給予其限制懲戒建議:即在政府集中采購,土地使用權出讓,工程建設投標,國有資產產權交易,藥品安全監管,財政專項資金補助,金融監督管理,對各類企業的評優、評級和周期性審驗,對企業和資質審核或認定等工作中,實行相應的限制懲戒措施。
第五章 附則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山西省國家稅務局、山西省地方稅務局共同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