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國家稅務局[2015年]第3號公告
頒布時間:2015-02-17 00:00:00.000 發文單位:青海省國家稅務局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電池 涂料征收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15〕16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池 涂料消費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號)規定,自2015年2月1日起對電池、涂料征收消費稅。現將有關征收管理事項公告如下:
一、主管國稅機關逐戶核實所轄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確定征收對象,并告知納稅人,于2月28日前做好消費稅稅種登記工作,確保納稅人按期進行消費稅申報。
二、對生產、委托加工電池、涂料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的納稅人享受消費稅優惠政策時,在消費稅納稅申報期內,應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由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定的檢測機構出具的產品檢測報告。
三、主管國稅機關根據納稅人提供的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定的檢測機構出具的產品檢測報告,辦理免稅事項。
四、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青海省國家稅務局
201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