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27號
頒布時間:2014-01-1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為全面落實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加強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收管理,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3號,以下簡稱國稅函〔2009〕203號)、《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以下簡稱《工作指引》)以及企業相關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高新技術企業應設置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用研究開發費用輔助核算賬目,按照會計核算及《工作指引》的相關要求,對研究開發費用進行輔助核算。
企業應按照《工作指引》第四條第(二)項的標準和口徑,區分不同研發項目,對研究開發費用進行歸集。
二、高新技術企業會計核算應完整準確反映企業實際發生的各項研究開發費用,并將輔助賬冊及相關憑證、表格留存備查。
三、凡不符合本公告規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依據國稅函〔2009〕203號規定不得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
四、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20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