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6號
頒布時間:2015-08-14 00:00:00.000 發文單位:浙江省國家稅務局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5〕78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現將我省納稅人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各級國稅機關應對目前正在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進行清理。對已不屬于增值稅優惠政策范圍的,應停止其享受優惠政策資格。本公告施行后,對仍屬于增值稅優惠政策范圍,但產品(項目)名稱或者引用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要求與《通知》內容不符,或優惠政策幅度變化的,納稅人應按本公告規定,向主管國稅機關提交備案資料,辦理享受優惠政策備案手續。2015年7月1日前納稅人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或勞務增值稅優惠政策已經履行了相關審核、審批程序的,納稅人享受優惠政策條件、內容沒有發生改變的,可不再辦理資料備案。
二、根據《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總局公告2015年第43號)的有關規定,我省納稅人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或勞務增值稅優惠政策資格,實行備案制,并按以下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一)納稅人應在首次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申報階段,將備案材料報送主管國稅機關;
(二)納稅人在符合優惠政策條件期間內,備案資料內容不發生變化的,可進行一次性備案;
(三)納稅人提交的備案資料內容發生變化,如仍符合優惠政策規定,應在發生變化的次月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進行變更備案。如不再符合優惠政策規定,應當停止享受優惠政策。
三、納稅人提交的備案資料包括以下內容:
(一)《稅務資格備案表》;
(二)享受優惠政策的項目、依據、范圍、期限等;
(三)享受優惠政策依據的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報送的材料。
主管國稅機關對納稅人提供的備案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核,納稅人對備案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四、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應單獨核算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的銷售額和應納稅額,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相應的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
五、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增值稅退稅手續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退(抵)稅申請表》;
(二)退稅申請報告;
(三)納稅人符合《通知》第二條規定條件以及《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的書面聲明;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完稅憑證》復印件;
(五)浙江省國家稅務規定的其他證明資料,具體內容另行公告。
主管國稅機關應根據總局的相關要求和各地的實際情況制定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即征即退審核管理流程,并報市局備案。
六、根據《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要求,各級國稅機關應當結合稅收風險管理,將享受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情況納入風險管理,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橫向聯系,強化事后監督檢查。
七、根據《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的規定,省局和市局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層級監督檢查和重點企業抽查,以加強對基層稅務機關優惠政策管理工作的監督,包括是否按本公告規定的權限、條件、時限等實施備案管理,是否按本公告規定條件實施增值稅即征即退審核管理等。
八、主管國稅機關應于每年1月31日前將本地區上年度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情況上報至市局,市局匯總后填報《浙江省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享受增值稅即征征退情況表》,并于每年2月7日前上報省局(貨物和勞務稅處)。
九、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浙江省國家稅務局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浙國稅流〔2008〕66號)同時廢止。
浙江省國家稅務局
2015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