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16-11-30 00:00:00.000 發文單位:陜西省國家稅務局
為優化納稅服務,提升稅收管理質效,加快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實名辦稅的意見》(稅總發〔2016〕111號)等規定,陜西省國家稅務局決定在辦稅人員辦理相關涉稅事項時實行實名辦稅,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在陜西省行政區域范圍內,辦稅人員在國稅機關辦理相關涉稅事項時,實行實名辦稅。實名辦稅是對納稅人的辦稅人員身份確認的制度。
二、辦稅人員在辦理涉稅事項時提供有效個人身份證明,稅務機關采集、比對、確認其身份信息后,辦理涉稅事項。辦稅人員包括辦理涉稅事項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財務負責人、辦稅員、發票經辦人、稅務代理人和經授權的其他人員。
三、陜西省各級國稅機關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辦稅人員的身份信息,并依法對身份信息保密。
四、實名辦稅涉稅事項:
(一)未實行“三證(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設立、變更、注銷;
(二)實行“三證(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的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辦理補充信息采集、登記信息變更、開具清稅證明;
(三)辦理發票種類核定與調整、發票領用、發票代開、申請使用經營地發票等發票相關事項;
(四)納稅人辦理行政許可、備案登記、資格登記;
(五)開具完稅證明、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等;
(六)納稅人辦理涉稅信息查詢;
(七)其它經國稅機關確定的事項。
五、本公告第三條規定的辦稅人員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信息、身份證件影像件、授權委托書影像件、稅務代理合同(協議)影像件、電話號碼、其他有效身份證明等。國稅機關在采集辦稅人員的身份信息時,以下證件的原件為有效身份證件:
(一)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
(二)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三)外國公民護照。
六、納稅人在國稅機關辦理本公告第四條規定的涉稅事項前,國稅機關首先對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的身份證件原件,財務負責人、辦稅員、發票經辦人的身份證件原件及授權方的辦稅授權委托書原件,稅務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原件及稅務代理合同(協議)原件等有效身份證明分別進行采集。
七、辦稅人員身份信息采集部門為主管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室)。各級國稅機關應做好辦稅人員涉稅風險和相關法律責任的提醒和告知。
八、辦稅人員辦理本公告第四條規定的涉稅事項時,應出示本人身份證件原件或授權方的辦稅授權委托書原件,在國稅機關進行身份信息比對、確認后方可辦理。身份信息未通過比對、確認的辦稅人員,國稅機關先行采集其身份信息,經比對、確認后方可辦理。
九、辦稅人員發生變化或辦稅人員的電話號碼等信息發生變更的,應及時向國稅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十、辦稅人員只需完成一次身份信息采集。已完成身份信息采集的辦稅人員,在辦理涉稅事項時,簡化報送材料,不再要求出示稅務登記證件、身份證件復印件等材料。
十一、建立誠信辦稅記錄,實施稅收風險等級管理。屬于有重大稅收違法行為受到法律追究的,被國稅機關確定為具有稅收嚴重、較重失信行為的,被國稅機關列為重點監控的高稅收遵從風險等類型納稅人,須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本人到國稅機關采集身份信息。
十二、本公告施行前已在國稅機關辦理領用發票事項的納稅人,應在本公告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到主管國稅機關完成身份信息的采集。
十三、納稅人首次在國稅機關辦理涉稅事項時,須簽署誠信納稅承諾。
十四、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陜西省國家稅務局
2016年11月29日
關于《陜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實行實名辦稅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一、公告出臺背景及目的
按照國務院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工作要求,為貫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實名辦稅的意見》(稅總發〔2016〕111號)文件精神,切實優化稅收服務,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有效打擊虛假注冊、套票虛開等違法違規行為,今年以來,我省多個市局已在辦稅服務中試行實名辦稅并取得了較好成果,對推進依法誠信納稅、加快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具有重要意義。陜西省國家稅務局決定全面推行實名辦稅工作,特發布本公告。
二、公告明確的內容
(一)明確公告的適用范圍。在陜西省行政區域范圍內,辦稅人員在國稅機關辦理相關涉稅事項時,實行實名辦稅。
(二)明確目前實名辦稅的涉稅事項范圍主要包括稅務登記設立、變更、注銷、補充信息采集、開具清稅證明、發票種類核定與調整、發票領用、發票代開、申請使用經營地發票、行政許可、備案登記、資格登記、稅收證明開具、涉稅信息查詢等。
(三)明確實名辦稅身份信息的采集對象是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財務負責人、辦稅員、發票經辦人、稅務代理人和經授權的其他人員。
(四)明確辦稅人員身份信息的采集方式和內容:姓名、身份證件信息、身份證件影像件、授權委托書影像件、稅務代理合同(協議)影像件、聯系電話、其他有效身份證明等。
(五)明確辦稅人員身份信息的采集程序是辦稅人員攜帶本人身份證件、授權方的辦稅授權委托書原件、稅務代理合同(協議)原件等資料到辦稅服務廳(室)進行實名身份信息采集。
(六)明確實名辦稅確認程序是辦稅人員使用身份證件等身份證明在辦稅服務廳(室)進行人、證信息一致性認證后辦理。
(七)明確辦稅人員應配合提供有效證件和真實身份證明。因辦稅人員原因造成人員、證明信息不一致的,稅務機關可暫停辦理涉稅事項。
(八)明確已在國稅機關辦理領用發票事項的納稅人,應在本公告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到主管國稅機關完成身份信息的采集。
(九)明確實施稅收風險等級管理。對特定類型納稅人,須對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本人進行實名信息采集、比對、確認后,辦稅人員才能進行本公告第四條規定的涉稅事項的辦理。
三、公告生效時間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