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16-11-25 00:00:00.000 發文單位:陜西省國家稅務局 陜西省地方稅務局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省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及相關文件規定,陜西省國家稅務局、陜西省地方稅務局決定對《陜西省國家稅務局 陜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陜西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12號)中《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為《辦法》)作如下修訂,特此公告。
一、 將《辦法》第一條修改為:“為了加強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進一步規范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行為,保證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
二、將《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1目修改為:“1.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一項或幾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不包括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免稅收入優惠政策的企業和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
三、將《辦法》第六條第(三)項第1目修改為:“ (三)應稅所得率的確定和調整:1.結合我省地區經濟情況、行業特點及企業規模,應稅所得率按下表規定的標準確定。
四、將《辦法》第八條修改為:“各級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密切配合,成立國地稅聯合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各級國稅機關。領導小組負責指導轄區納稅人的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工作,確保分屬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管轄,生產經營地點、經營規模、經營范圍基本相同的納稅人,核定的應納所得稅額和應稅所得率基本一致,確保核定征收工作的公正、公平。”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試行)》重新公布。
陜西省國家稅務局 陜西省地方稅務局
2016年11月25日
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進一步規范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行為,保證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合作工作規范(1.0版)〉的通知》(稅總發〔2015〕82號)的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居民企業納稅人。
第三條 核定征收適用范圍。
(一)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薄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6.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二)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1.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一項或幾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不包括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免稅收入優惠政策的企業和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
2.匯總納稅企業(視同獨立納稅人計算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分支機構除外);
3.上市公司;
4.銀行、信用社、小額貸款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擔保公司、財務公司、典當公司等金融企業;
5.會計、審計、資產評估、稅務、房地產估價、土地估價、工程造價、律師、價格鑒證、公證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專利代理、商標代理以及其他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
6.專門從事股權(股票)投資業務的企業;
7.從事房地產開發的企業;
8. 一定規模以上的納稅人;
9.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企業。
第四條 稅務機關應積極督促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建賬建制,改善經營管理,引導納稅人向查賬征收方式過渡。對符合查賬征收條件的納稅人,要及時調整征收方式,實行查賬征收。
第五條 稅務機關應根據納稅人具體情況,核定應稅所得率或者核定應納所得稅額。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應稅所得率:
1.能正確核算(查實)收入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查實)成本費用總額的;
2.能正確核算(查實)成本費用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查實)收入總額的;
3.通過合理方法,能計算和推定納稅人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總額的。
納稅人不屬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應納所得稅額。
(二)稅務機關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1.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2. 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測算核定;
3. 按照應稅收入額或成本費用支出額定率核定;
4. 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的,可以同時采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兩種以上方法測算的應納稅額不一致時,可按測算的應納稅額從高核定。
第六條 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稅款的計算:
采用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應納所得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一)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應稅收入額×應稅所得率
或: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
應稅收入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
(二)收入總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規定的收入總額,包括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
(三)應稅所得率的確定和調整:
1.結合我省地區經濟情況、行業特點及企業規模,應稅所得率按下表規定的標準確定。
2.企業經營多業的,無論其經營項目是否單獨核算,均根據其主營項目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主營項目應為企業所有經營項目中,收入總額、成本(費用)支出額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動力數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項目。
第七條 企業征收方式發生變更的(由查賬征收變為核定征收,或由核定征收變為查賬征收的)應在《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中注明變更原因。《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一式三份,所得稅管理部門一份;稅源管理部門一份,作為納稅人征管檔案;另一份送達納稅人執行。
第八條 各級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密切配合,成立國地稅聯合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各級國稅機關。領導小組負責指導轄區納稅人的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工作,確保分屬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管轄,生產經營地點、經營規模、經營范圍基本相同的納稅人,核定的應納所得稅額和應稅所得率基本一致,確保核定征收工作的公正、公平。
領導小組負責解決處理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爭議問題。納稅人對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核定的應納所得稅額或應稅所得率有異議的,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相關證據,稅務機關經核實認定后調整有異議的事項。若存在較大爭議且較難處理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提請領導小組裁決。各領導小組之間存在爭議的,提請上一級領導小組協調處理。
第九條 納稅人年度應納稅額或應稅所得率一經核定,原則上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調整。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范圍、主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增減變化達到20%的,應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調整已確定的應納稅額或應稅所得率。
第十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分類逐戶公示核定的應納所得稅額或應稅所得率。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便于納稅人及社會各界了解、監督的原則確定公示地點、方式。
第十一條 稅務機關在核定應納稅款和應稅所得率過程中,對納稅人提供經營信息和相關涉稅資料不真實,造成核定征收稅款偏低的,或者采取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的,在納稅申報中隱瞞收入或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等,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
關于《陜西省國家稅務局 陜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等相關規定,陜西省國家稅務局和陜西省地方稅務局對《陜西省國家稅務局 陜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陜西省國家稅務局陜西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12號)中《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發布了公告,主要對以下問題進行了明確:
一、補充了不得核定征收企業中不包括“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
本公告對《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試行)》第三條第(二)項第1目內容進行了修訂,補充了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一項或幾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不得核定征收,但是不包括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免稅收入優惠政策的企業和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
二、調整了《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試行)》的制定依據
本公告對《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試行)》第三條第(二)項第1目內容進行了修訂,其修訂依據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7號),因此調整了《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試行)》的制定依據。
三、取消了縣(區)級領導小組制定分行業應稅所得率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第六條“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密切配合。要聯合開展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工作,共同確定分行業的應稅所得率,共同協商確定分戶的應納所得稅額,做到分屬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管轄,生產經營地點、經營規模、經營范圍基本相同的納稅人,核定的應納所得稅額和應稅所得率基本一致”明確了應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分行業的應稅所得率。為此,公告取消了原公告中關于由縣(區)級領導小組確定并公示分行業應稅所得率的規定。
四、明確了我省分行業、分規模、分地區應稅所得率標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相關要求,綜合考量我省經濟發展水平、分行業稅負水平及核定征收執行情況,明確了我省分行業、分規模、分地區的應稅所得率標準,為政策執行的確定性和統一性提供了保障。該應稅所得率標準將隨我省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行業盈利能力、執行情況等因素的變化而適時進行調整,確保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工作緊跟經濟發展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