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國家稅務局[2016]年8號
頒布時間:2016-04-2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一、我市納稅人(不含其他個人)在本市范圍內跨區提供建筑服務的,應在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增值稅,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二、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2016年4月25日
政 策 解 讀
一、背景和目的
經國務院批準,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等全部營業稅納稅人,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在同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的,由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決定是否適用本辦法。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發布《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納稅人跨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納稅地點問題的公告》,明確了本市納稅人跨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納稅地點問題。
二、適用范圍
本市納稅人(不含其他個人)在本市范圍內跨區提供建筑服務。
三、主要內容
本市納稅人(不含其他個人)在本市范圍內跨區提供建筑服務的,應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增值稅,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其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