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9號
頒布時間:2015-10-27 00:00:00.000 發文單位:浙江省國家稅務局
為深入開展“便民辦稅春風行動”,優化辦稅服務,加快出口退稅進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統一部署,浙江省國家稅務局決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在全省范圍內推行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申報,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我省已按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的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均可實行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申報。
如果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主動放棄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申報,可到主管國稅機關備案后,保持現有申報模式不變。
二、實行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申報的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以下簡稱出口企業)辦理出口退(免)稅申報、出口退(免)稅證明申請(以下簡稱出口退〈免〉稅業務)時,只需通過浙江省出口退稅網上申報平臺(以下簡稱申報平臺)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經過國家稅務總局稅控數字證書簽名后的正式申報電子數據。
三、出口企業應將原申報模式下辦理出口退(免)稅業務時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的紙質憑證、紙質申報表和紙質申請表(以下簡稱紙質資料)按現行規定裝訂成冊,留存企業備查。
四、出口企業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如實提供與紙質資料一致的商品名稱、數量和金額等出口退(免)稅電子數據。
五、出口企業通過申報平臺辦理出口退(免)稅業務時,以申報平臺反饋的電子受理回執單上注明的接收時間為業務受理時間。非工作時間接收的,受理時間為下一個工作日。
六、出口企業可通過申報平臺接收并自行打印主管國稅機關出具的出口退(免)稅各類電子文書,也可要求主管國稅機關出具相關紙質文書。
對委托方和受托方均為浙江(不包含寧波)轄區內的出口企業,其申請辦理的《委托出口貨物證明》(委托出口國家取消出口退稅的貨物時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代理進口貨物證明》等出口退(免)稅相關證明,主管國稅機關不再出具紙質證明。
七、出口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保管期限保管紙質資料和備案單證,不得偽造、變造或者擅自銷毀。國稅機關依法進行日常管理、稅務檢查時,出口企業有義務如實提供紙質資料、備案單證及證明材料。
八、出口企業未按規定申報、裝訂、保管紙質資料和備案單證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相關規定處理。
九、本公告未盡事宜仍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十、本公告自2015年11月1日(申報日期)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浙江省國家稅務局
201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