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15-11-2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山西省國家稅務局 山西省地方稅務局
為進一步規范稅務行政處罰權的行使,深入推進依法治稅,山西省國家稅務局、山西省地方稅務局聯合制定了《山西省稅務系統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現予以發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山西省稅務系統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執行基準(試行)
山西省國家稅務局 山西省地方稅務局
2015年11月20日
山西省稅務系統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各級稅務機關稅務行政處罰行為,切實保障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稅務行政相對人(以下簡稱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有效控制和減少稅務行政處罰的隨意性,確保稅務行政處罰更加公平合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結合我省稅務系統稅收執法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各級稅務機關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均適用本辦法。如有與法律、法規及規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各級稅務機關根據法律、法規及規章有關行政處罰的規定,針對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具體稅收違法行為,依職權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以及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的權限。
本辦法規范的稅務行政處罰包括:(一)罰款;(二)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三)停止出口退稅權;(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稅務行政處罰。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的稅務機關是指各級稅務局、稅務分局、稅務所和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并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
第五條 規范和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在法定職權范圍內,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處罰決定。
(二)合理性原則,符合立法宗旨和邏輯理性。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全面考慮相關因素,與稅務行政相對人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危害后果相當。
(三)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維護稅法權威與維護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相結合的原則,引導稅務行政相對人自覺遵守稅法,不斷增強稅收法治觀念。
(四)一事不再罰原則,對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六條 稅務機關根據稅務行政相對人稅收違法行為的違法程度、違法數量、違法金額、社會危害程度、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客觀條件等具體情形,依照《山西省稅務系統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執行基準》(見附件,以下簡稱《執行基準》)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
第七條 稅務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將所認定的事實和所適用的依據告知稅務行政相對人。實施稅務行政處罰必須充分聽取稅務行政相對人的陳述、申辯。對稅務行政相對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對依法成立的申辯意見應予采納,不得因稅務行政相對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材料及稅務機關對其陳述申辯的采納情況,應當在案卷中保存并載明。
第八條 稅務機關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的程序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執行。稅務行政相對人對稅務行政處罰提出聽證申請且符合聽證條件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組織聽證。
第九條 稅務機關及其稅收執法人員實施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涉及回避事項的,應當回避并依法告知稅務行政相對人。
第十條 稅務機關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時,對于特殊或情況復雜的稅務行政處罰案件,經同級稅務機關集體研究后,可以作出與《執行基準》不一致的處罰決定。
作出與《執行基準》不一致處罰決定的,應當向上級稅務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加強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和《執行基準》規定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對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問題,應認真研究處理。無權處理的,應及時向上級稅務機關反映。
第十二條 本辦法只為規范執法行為制定,對違反本辦法的執法行為,由所在單位內部進行工作考核及相關責任追究,不構成其它機關認定和追究法律責任的依據。
第十三條 《執行基準》中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數。
第十四條 本辦法及《執行基準》是全省各級稅務機關稅務行政處罰操作規范,不作為實施稅務行政處罰的法定依據直接引用,如有與法律、法規及規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十五條 山西省國家稅務局、山西省地方稅務局之前制定和發布的稅收規范性文件中對稅務行政處罰作出的規定與本辦法和《執行基準》不一致的,依照本辦法和《執行基準》執行。
第十六條 制定本辦法和《執行基準》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及規章進行修訂、廢止、失效的,山西省國家稅務局、山西省地方稅務局將適時對本辦法和《執行基準》進行相應修訂。
在對本辦法和《執行基準》進行修訂前,依照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山西省國家稅務局、山西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和《執行基準》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山西省稅務系統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執行基準(試行)
類型 | 違法行為 | 處罰依據 | 違法程度 | 具體情形 | 執行基準 | ||
一、違反稅務登記管理類 | (一)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注銷稅務登記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輕微 | 在責令限期內改正的。 | 不予處罰。 | ||
一般 | 超過責令限期30日內改正的。 | 1.單位納稅人每逾期申報1天,罰款50元,累計罰款不超過2000元; 2.個體工商戶每逾期申報1天,罰款20元,累計罰款不超過2000元; |
|||||
嚴重 | 變更、注銷稅務登記超過責令限期30日未改正的。 | 個體工商戶處3000元的罰款,單位納稅人處5000元的罰款。 | |||||
(二)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稅務機關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
輕微 | 在責令限期內改正的。 | 不予處罰。 | |||
一般 | 超過責令限期30日內改正的。 | 1.單位納稅人每逾期申報1天,罰款50元,累計罰款不超過2000元; 2.個體工商戶每逾期申報1天,罰款20元,累計罰款不超過2000元; |
|||||
嚴重 | 超過責令限期30日未改正的。 | 個體工商戶處3000元的罰款,單位納稅人處5000元的罰款。 并且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
|||||
一、違反稅務登記管理類 | (三)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條,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輕微 | 在責令限期內改正的。 | 不予處罰。 | ||
一般 | 超過責令限期30日內改正的。 | 1.單位納稅人每逾期申報1天,罰款50元,累計罰款不超過2000元; 2.個體工商戶每逾期申報1天,罰款20元,累計罰款不超過2000元; |
|||||
嚴重 | 超過責令限期30日未改正的。 | 個體工商戶處3000元的罰款,單位納稅人處5000元的罰款。 | |||||
(四)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三款,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輕微 | 未造成稅款流失的。 | 個體工商戶處500元的罰款,單位納稅人處2000元的罰款。 | |||
一般 | 造成稅款流失金額5萬元以下的。 | 個體工商戶處3000元的罰款,單位納稅人處5000元的罰款。 | |||||
嚴重 | 造成稅款流失金額5萬元以上(不含本數)的。 | 個體工商戶處10000元的罰款,單位納稅人處20000元的罰款。 | |||||
(五)納稅人通過提供虛假的證明資料等手段,騙取稅務登記證的。 |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 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納稅人涉嫌其他違法行為的,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 一般 | 不涉及稅款的。 | 處500元罰款。 | |||
嚴重 | 涉及稅款的。 | 處2000元罰款。 | |||||
(六)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 |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稅務機關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 輕微 | 在責令限期內改正的。 | 不予處罰。 | |||
一般 | 超過責令限期30日內改正的。 | 處500元的罰款。 | |||||
嚴重 | 超過責令限期30日未改正的。 | 處1000元的罰款。 | |||||
一、違反稅務登記管理類 | (七)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未依法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或者未按規定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賬號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二條,由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輕微 | 在責令限期內改正的。 | 處2000元罰款。 | ||
一般 | 超過責令限期30日內改正的。 | 處2萬元罰款。 | |||||
嚴重 | 超過責令限期30日未改正的。 | 處3萬元罰款。 | |||||
(八)納稅人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書面報告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輕微 | 在責令限期內改正的。 | 不予處罰。 | |||
一般 | 超過責令限期30日內改正的。 | 處2000元罰款。 | |||||
嚴重 | 超過責令限期30日未改正的。 | 處5000元罰款。 | |||||
二、違反賬簿憑證管理類 | (一)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輕微 | 在責令限期內改正的。 | 不予處罰。 | ||
一般 | 超過責令限期30日內改正的。 | 處2000元罰款。 | |||||
嚴重 | 未按規定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且超過責令限期30日未改正的。 | 處3000元罰款。 | |||||
未按規定設置賬簿,超過責令限期30日未改正的。 | 處5000元罰款。 | ||||||
二、違反賬簿憑證管理類 | (二)納稅人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輕微 | 在責令限期內改正的。 | 不予處罰。 | ||
一般 | 超過責令限期30日內改正的。 | 處2000元罰款。 | |||||
嚴重 | 超過責令限期30日未改正的。 | 處5000元罰款。 | |||||
(三)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故意損毀或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輕微 | 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在責令限期內改正的。 | 不予處罰。 | |||
故意損毀或擅自改動稅控裝置,在責令限期內改正的。 | 處1000元罰款。 | ||||||
一般 | 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超過責令限期30日內改正的。 | 處1500元罰款。 | |||||
故意損毀或擅自改動稅控裝置,超過責令限期30日內改正的。 | 處2000元罰款。 | ||||||
嚴重 | 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超過責令限期30日未改正的。 | 處5000元罰款。 | |||||
故意損毀或擅自改動稅控裝置,超過責令限期30日未改正的。 | 處10000元罰款。 | ||||||
二、違反賬簿憑證管理類 | (四)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條,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 輕微 | 在責令限期內改正的。 | 不予處罰。 | ||
一般 | 超過責令限期30日內改正的。 | 處2000元罰款。 | |||||
嚴重 | 未按規定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的,且超過責令限期30日未改正的。 | 處3000元罰款。 | |||||
未按規定設置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的,且超過責令限期30日未改正的。 | 處5000元罰款。 | ||||||
(五)非法印制、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一條,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一般 | 完稅憑證份數在5份以下或者涉及稅額在1萬元以下的。 | 處2000元罰款。 | |||
完稅憑證份數在5份以上25份以下或者涉及稅額在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 | 處5000元罰款。 | ||||||
完稅憑證份數在25份以上50份以下或者涉及稅額在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 | 處8000元罰款。 | ||||||
嚴重 | 完稅憑證份數在50份以上100份以下或者涉及稅額在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 | 處10000元罰款。 | |||||
完稅憑證份數在100份以上或者涉及稅額在50萬元以上的。 | 處3萬元罰款。 | ||||||
二、違反賬簿憑證管理類 | (六)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輕微 | 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的,但在發生經營業務當期全部申報納稅的。 | 不予處罰。 | 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
一般 | 發票份數在5份以下或者涉及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 | 處200元罰款。 | |||||
發票份數在5份以上25份以下或者涉及金額在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 | 處500元罰款。 | ||||||
發票份數在25份以上50份以下或者涉及金額在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 | 處2000元罰款。 | ||||||
嚴重 | 發票份數在50份以上100份以下或者涉及金額在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 | 處5000元罰款。 | |||||
發票份數在100份以上或者涉及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 | 處1萬元罰款。 | ||||||
(七)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輕微 | 經責令改正的。 | 不予處罰。 | 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
一般 | 經責令未改正的。 | 處2000元罰款。 | |||||
(八)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未將非稅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件程序說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輕微 | 經責令改正的。 | 不予處罰。 | 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
一般 | 經責令未改正的。 | 處2000元罰款。 | |||||
二、違反賬簿憑證管理類 | (九)拆本使用發票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四項,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輕微 | 經責令改正的。 | 不予處罰。 | 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
一般 | 經責令未改正的。 | 處2000元罰款。 | |||||
(十)擴大發票使用范圍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五項,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輕微 | 經責令改正的。 | 不予處罰。 | 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
一般 | 經責令未改正的。 | 處2000元罰款。 | |||||
(十一)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六項,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一般 | 涉及金額1萬元以下的。 | 處200元罰款 | 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
涉及金額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 | 處 500元罰款。 | ||||||
涉及金額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 處1000元罰款。 | ||||||
涉及金額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 | 處2000元罰款。 | ||||||
嚴重 | 涉及金額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 | 處5000元罰款。 | |||||
涉及金額50萬元以上的。 | 處1萬元罰款。 | ||||||
(十二)跨規定區域開具發票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七項,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輕微 | 經責令改正的。 | 不予處罰。 | 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
一般 | 經責令未改正的。 | 處2000元罰款。 | |||||
(十三)未按照規定繳銷發票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八項,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輕微 | 經責令改正,且發票份數在25份以下的。 | 不予處罰。 | 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
一般 | 經責令改正,且在25份以上50份以下的。 | 處500元罰款。 | |||||
經責令改正,且發票份數在50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 處1000元罰款。 | ||||||
經責令改正,且發票份數在100份以上200份以下的。 | 處2000元罰款。 | ||||||
嚴重 | 經責令改正,且發票份數在200份以上的,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未改正的。 | 處5000元罰款。 | |||||
二、違反賬簿憑證管理類 | (十四)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九項,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輕微 | 經責令改正的。 | 不予處罰。 | 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
一般 | 經責令未改正的。 | 處2000元罰款。 | |||||
(十五)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輕微 | 經責令改正,且發票份數在5份以下的。 | 不予處罰。 | 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
一般 | 經責令改正,且發票份數在5份以上10份以下的。 | 處500元罰款。 | |||||
經責令改正,且發票份數在10份以上25份以下的。 | 處2000元罰款。 | ||||||
經責令改正,且發票份數在25份以上50份以下的。 | 處5000元罰款。 | ||||||
嚴重 | 經責令改正,且發票份數在50份以上的,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未改正的。 | 處1萬元罰款。 | |||||
(十六)丟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一般 | 發票份數在5份以下的。 | 處200元罰款。 | 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
發票份數在5份以上10份以下的。 | 處500元罰款。 | ||||||
發票份數在10份以上25份以下的。 | 處1000元罰款。 | ||||||
發票份數在25份以上50份以下的。 | 處2000元罰款。 | ||||||
發票份數在50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 處5000元罰款。 | ||||||
嚴重 | 發票份數在100份以上的,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未改正的。 | 處1萬元罰款。 | |||||
二、違反賬簿憑證管理類 | (十七)虛開發票(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非法代開發票。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一般 | 虛開或非法代開發票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 | 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 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
嚴重 | 虛開或非法代開發票金額超過1萬元的。 | 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十八)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制章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印制發票的企業,可以并處吊銷發票準印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一般 | 偽造、變造發票在25份以下的。 | 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 | ||
嚴重 | 偽造、變造發票在25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 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 |||||
私自印制發票、偽造、變造發票在100份以上、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或者其它情節嚴重的情形。 | 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印制發票的企業,可以并處吊銷發票準印證。 | ||||||
二、違反賬簿憑證管理類 | (十九)未經有權稅務機關指定,非法印制發票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條,由稅務機關銷毀非法印制的發票,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一般 | 非法印制發票票面限額累計不滿10000元或者不滿25份的 | 處1萬元罰款。 | 銷毀非法印制的發票,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 |
嚴重 | 非法印制發票票面限額累計10000元以上不滿50000元或者25份以上不滿100份的 | 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非法印制發票票面限額累計50000元以上或者100份以上的。 | 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
(二十)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由稅務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一般 | 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份數25份以下的。 | 處1萬元罰款. | 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
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份數25份以上50份以下的。 | 處2萬元罰款。 | ||||||
嚴重 | 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份數50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 處5萬元罰款。 | |||||
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份數100份以上的,或者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 | 處10萬元罰款。 | ||||||
(二十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由稅務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一般 | 發票份數在25份以下的。 | 處1萬元罰款. | 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
發票份數在25份以上50份以下的。 | 處2萬元罰款. | ||||||
嚴重 | 發票份數在50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 處5萬元罰款. | |||||
發票份數在100份以上的。 | 處10萬元罰款。 | ||||||
二、違反賬簿憑證管理類 | (二十二) 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 一般 | 稅款能追繳入庫的。 | 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30%罰款。 | 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
嚴重 | 無非法所得,但稅款不能追繳入庫的。 | 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50%罰款。 | |||||
有非法所得且稅款不能追繳入庫的。 | 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1倍罰款。 | ||||||
三、違反納稅申報管理類 | (一)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一般 | 經責令改正的。 | 1.企業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每逾期申報1天,罰款50元,累計罰款不超過2000元; 2.個體工商戶每逾期申報1天,罰款20元,累計罰款不超過2000元; 3.臨時經營納稅人每逾期申報1天,罰款10元,累計罰款不超過2000元。 |
||
嚴重 | 超過責令限期30日未改正的。 | 1.企業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每逾期申報1天,罰款100元,累計罰款不超過1萬元; 2.個體工商戶每逾期申報1天,罰款30元,累計罰款不超過1萬元; 3.臨時經營納稅人每逾期申報1天,罰款20元,累計罰款不超過1萬元。 |
|||||
三、違反納稅申報管理類 | (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其結果未造成實際不繳或少繳稅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一般 | 編造虛假計稅依據金額1萬元以下的。 | 處1000元罰款。 | ||
編造虛假計稅依據金額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 | 處5000元罰款。 | ||||||
嚴重 | 編造虛假計稅依據金額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 | 處1萬元罰款。 | |||||
編造虛假計稅依據金額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 | 處2萬元罰款。 | ||||||
編造虛假計稅依據金額50萬元以上及其它情節嚴重的情形 | 處5萬元罰款。 | ||||||
(三)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一般 | 造成不繳或者少繳稅款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下的。 | 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1倍以下罰款。 | |||
較重 | 造成不繳或者少繳稅款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30%以下的。 | 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2倍以下罰款。 | |||||
嚴重 | 造成不繳或者少繳稅款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30%以上的。 | 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罰款。 | |||||
四、違反稅款征收管理類 | (一)偷稅(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或第二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一般 | 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下的。 | 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1倍以下罰款。 | ||
較重 | 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30%以下的。 | 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2倍以下罰款。 | |||||
嚴重 | 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30%以上的。 | 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罰款。 | |||||
四、違反稅款征收管理類 | (二)逃避追繳欠稅(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稅款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條,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欠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一般 | 逃避追繳欠稅數額在1萬元以下的。 | 處欠繳稅款50%罰款。 | ||
嚴重 | 逃避追繳欠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 處欠繳稅款1倍罰款。 | |||||
(三)騙取出口退稅(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款,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規定期間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十三條第六款 |
一般 | 騙取的退稅款數額不滿5萬元的。 | 處1倍罰款; 由省級以上(含本級)稅務機關批準, 可以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 |||
嚴重 | 騙取的退稅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 | 處1.5倍罰款;由省級以上(含本級)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 |||||
騙取的退稅款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250萬元,或因騙取出口退稅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又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30萬元以上不滿150萬元的。 | 處2倍罰款;由省級以上(含本級)稅務機關批準,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一年半以上兩年以下。 | ||||||
騙取的退稅款數額在250萬元以上,或因騙取出口退稅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又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 | 處3倍罰款;由省級以上(含本級)稅務機關批準,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兩年以上三年以下。 | ||||||
(四)抗稅(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條,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拒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一般 | 以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 處拒繳稅款1倍罰款。 | |||
嚴重 | 以暴力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 處拒繳稅款3倍罰款。 | |||||
四、違反稅款征收管理類 | (五)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條,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一般 | 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款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下的。 | 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50%以上1倍以下罰款。 | ||
較重 | 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款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30%以下的。 | 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50%以上以上2倍以下罰款。 | |||||
嚴重 | 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款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30%以上的。 | 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50%以上以上5倍以下罰款。 | |||||
(六)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納稅人拒絕代扣、代收稅款,扣繳義務人已按規定暫停支付納稅人款項并向稅務機關報告的除外)。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 一般 | 未造成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損失的 | 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50%的罰款。 | |||
嚴重 | 造成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無法追繳的。 | 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1倍罰款。 | |||||
(七)納稅人拒絕代扣、代收稅款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四條,由稅務機關直接向納稅人追繳稅款、滯納金;納稅人拒不繳納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 一般 | 納稅人拒不繳納稅款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下的。 | 可以處拒絕代扣、代收稅款50%以上1倍以下罰款。 | |||
較重 | 納稅人拒不繳納稅款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30%以下的。 | 可以處拒絕代扣、代收稅款50%以上以上2倍以下罰款。 | |||||
嚴重 | 納稅人拒不繳納稅款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30%以上的。 | 可以處拒絕代扣、代收稅款50%以上以上5倍以下罰款。 | |||||
(八)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三條,稅務機關除沒收其違法所得外,可以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 一般 | 稅款能追繳入庫的。 | 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30%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
嚴重 | 無非法所得,但稅款不能追繳入庫的。 | 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50%罰款。 | |||||
有非法所得且稅款不能追繳入庫的。 | 沒收違法所得,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1倍罰款。 | ||||||
四、違反稅款征收管理類 | (九)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八條,除由納稅人繳納或者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外,對稅務代理人處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 一般 | 造成未繳或者少繳稅款數額在5萬元以下的。 | 處未繳或者少繳稅款50%罰款。 | ||
嚴重 | 造成未繳或者少繳稅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 | 處未繳或者少繳稅款1倍罰款。 | |||||
造成未繳或者少繳稅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 | 處未繳或者少繳稅款2倍罰款。 | ||||||
造成未繳或者少繳稅款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 處未繳或者少繳稅款3倍罰款。 | ||||||
五、違反稅務檢查類 | (一)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提供虛假資料,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拒絕或者阻止稅務機關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在檢查期間,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隱匿、銷毀有關資料的;有不依法接受稅務檢查的其他情形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六條,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輕微 | 經責令改正的。 | 不予處罰。 | ||
一般 | 經責令未改正的。 | 處1萬元罰款。 | |||||
(二)稅務機關依法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有關情況時,有關單位拒絕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五條,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輕微 | 經責令改正的。 | 不予處罰。 | |||
一般 | 經責令未改正的。 | 處1萬元罰款。 | |||||
五、違反稅務檢查類 | (三)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賬戶,或者拒絕執行稅務機關作出的凍結存款或者扣繳稅款的決定,或者在接到稅務機關的書面通知后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存款,造成稅款流失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由稅務機關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一般 | 造成稅款流失5萬元以下的。 | 對單位處10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罰款。 | ||
嚴重 | 造成稅款流失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 | 對單位處20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罰款。 | |||||
造成稅款流失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 | 對單位處30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罰款。 | ||||||
造成稅款流失50萬元以上的。 | 對單位處50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罰款。 | ||||||
六、違反納稅擔保類 | (一)納稅人、納稅擔保人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提供擔保的。 | 《納稅擔保試行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由稅務機關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屬于經營行為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 輕微 | 不屬于經營行為的。 | 處500元罰款。 | ||
一般 | 屬于經營行為的,擔保金額在10萬元以下的。 | 處1000元罰款。 | |||||
嚴重 | 屬于經營行為的,擔保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 | 處2000元罰款。 | |||||
(二)非法為納稅人、納稅擔保人實施虛假納稅擔保提供方便的。 | 《納稅擔保試行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由稅務機關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 輕微 | 未造成少繳稅款的。 | 處200元罰款。 | |||
一般 | 造成少繳稅款的。 | 處500元罰款。 | |||||
嚴重 | 有非法所得的。 | 處1000元罰款。 | |||||
(三)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提供擔保,造成應繳稅款損失的。 | 《納稅擔保試行辦法》第三十二條,由稅務機關按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處以未繳、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一般 | 未繳、少繳稅款稅款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下的。 | 處未繳、少繳稅款50%以上1倍以下罰款。 | |||
較重 | 未繳、少繳稅款稅款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30%以下的。 | 處未繳、少繳稅款50%以上以上2倍以下罰款。 | |||||
嚴重 | 未繳、少繳稅款稅款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30%以上的。 | 處未繳、少繳稅款50%以上以上5倍以下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