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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時間: 發文單位:天津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關于印發《天津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規定》的通知
市教委、市稅務系統各單位、各區財政局:
現將《天津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天津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2021年3月15日
(此件主動公開)
天津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規定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財政部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繳納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條 地方教育附加按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的2%征收。
第四條 地方教育附加應當按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征收,不得擅自減征或者免征。
第五條 市和區財政、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地方教育附加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稅務機關負責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工作。
第六條 地方教育附加與增值稅、消費稅同時繳納。其征收管理和繳庫級次按照國家和我市教育費附加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經費,在財政預算中安排,不得從地方教育附加中提取或列支征收手續費。
第八條 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具體繳庫辦法按照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和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制定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地方教育附加為全國政府性基金項目,專項用于教育事業發展支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十條 審計部門對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情況,應當依法實施審計監督。
第十一條 凡未經批準,擅自多征、減征、緩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要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追究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1年2月1日至發布之日的相關事宜參照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