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19-01-2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遼寧省稅務局 遼寧省財政廳 遼寧省商務廳
為進一步促進我省跨境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培育貿易新業態新模式,貫徹落實《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海關總署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03號),國家稅務總局遼寧省稅務局、遼寧省財政廳、遼寧省商務廳聯合制定了《中國(沈陽)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現予發布。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遼寧省稅務局 遼寧省財政廳 遼寧省商務廳
2019年1月22日
中國(沈陽)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中國(沈陽)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以下簡稱綜試區)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以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海關總署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03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綜試區內注冊并從事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貨物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是指自建跨境電子商務銷售平臺或利用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臺開展電子商務出口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第四條 電子商務出口企業零售出口未取得有效進貨憑證的貨物,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
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在綜試區注冊,并在注冊地跨境電子商務線上綜合服務平臺登記出口日期、貨物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
二、出口貨物通過綜試區所在地海關辦理電子商務出口申報手續。
三、出口貨物不屬于財政部和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決定明確取消出口退(免)稅的貨物。
第五條 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貨物屬于財政部和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決定明確取消出口退(免)稅的,適用增值稅、消費稅征稅政策。
第六條 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應當按現行稅收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
第七條 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適用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貨物免稅政策的貨物,應當單獨核算出口貨物銷售額,并在免稅業務發生的次月(按季度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的為次季度),辦理納稅申報時,據實填報免稅銷售額。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在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免稅銷售額”(第8欄)中填報;屬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在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五)出口免稅銷售額”(第13欄)中填報。
第八條 電子商務出口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根據稅務總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報清單電子信息、跨境電子商務線上綜合服務平臺相關數據信息,加強電子商務出口企業零售出口貨物的免稅管理工作,發現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未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免稅申報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處理。
第九條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貨物的免稅管理未納入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涉稅事項,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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