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20-09-24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資源和環境稅處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規范資源稅征收管理工作,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稅有關問題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4號)有關規定,現將我省確定的資源稅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率公告如下:
河南省資源稅納稅人申報的應稅產品銷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或者有自用應稅產品行為而無銷售額,需按應稅產品組成計稅價格確定銷售額的,組成計稅價格中的成本利潤率為10%。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