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11號
頒布時間:2020-12-22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規范資源稅征收管理,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稅有關問題執行口徑的公告》(2020年第34號)第三條規定,現將我省確定的資源稅應稅產品(以下簡稱“應稅產品”)組成計稅價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公告如下:
一、山西省資源稅納稅人申報的應稅產品銷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或者有自用應稅產品行為而無銷售額,需要按應稅產品組成計稅價格確定銷售額的,組成計稅價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確定為:
(一)能源礦產中的煤20%;
(二)除煤以外的能源礦產、金屬礦產、非金屬礦產、水氣礦產、鹽10%。
二、能源礦產、金屬礦產、非金屬礦產、水氣礦產、鹽的具體資源分類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所附《資源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
2020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