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7號
頒布時間:2019-11-11 00:00:00.000 發文單位:陜西省稅務局
為了規范省內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發布,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印發,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等文件的精神,國家稅務總局陜西省稅務局制定了《陜西省省內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現予以發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陜西省稅務局
2019年11月11日
陜西省省內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省內跨地區(指跨市、縣(區),下同)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以下簡稱“57號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印發,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等文件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陜西省內注冊成立的居民企業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按以下情況分別管理:
(一)在省外設立分支機構的,按照57號公告規定執行。
(二)所有分支機構均在省內,并且跨市(指各設區市、楊凌示范區、西咸新區,下同)設立分支機構的企業(以下簡稱省內跨市匯總納稅企業),除另有規定外,其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適用本辦法。
(三)所有分支機構和總機構均在同一市內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總機構匯總繳納,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符合57號公告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企業及其所屬分支機構,其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內跨市匯總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一)統一計算,是指總機構統一計算包括匯總納稅企業所屬各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在內的全部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
(二)分級管理,是指總機構、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都有對當地機構進行企業所得稅管理的責任,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別接受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
(三)就地預繳,是指總機構、分支機構應按本辦法的規定,分月或分季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
(四)匯總清算,是指在年度終了后,總機構統一計算匯總納稅企業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應納所得稅額,抵減總機構、分支機構當年已就地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后,多退少補。
第四條 省內跨市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和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級分支機構,是指省內跨市匯總納稅企業依法設立并領取非法人營業執照(登記證書),且總機構對其財務、業務、人員等直接進行統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機構。
第五條 以下省內跨市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一)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省內匯總納稅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當年撤銷的二級分支機構,自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之日所屬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間起,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省內匯總納稅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六條 省內跨市匯總納稅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匯總計算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包括預繳稅款和匯算清繳應繳應退稅款,按照比例在總機構和各二級分支機構間分攤,總機構和各二級分支機構根據分攤稅款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
總機構、各二級分支機構按以下公式計算分攤稅款:
總機構或各二級分支機構分攤稅款=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該機構分攤比例
第七條 當年分攤比例按照上年度總機構和各二級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確定企業所得稅分攤比例,三個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計算公式如下:
總機構或某二級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該機構營業收入/總營業收入)×0.35+(該機構職工薪酬/總職工薪酬)×0.35+(該機構資產總額/資產總額)×0.30
參與計算分攤比例的二級分支機構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及資產總額包括其下屬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
按照本辦法規定不參與分攤的二級分支機構以及其下屬分支機構,其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及資產總額統一并入總機構,參與計算總機構分攤比例。
第八條 分攤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經確定,當年不作調整,以下情況除外:
(一)當年撤銷的二級分支機構,自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之日所屬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間起,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省內匯總納稅企業當年由于重組等原因從其他企業取得重組當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級分支機構,并作為本企業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該二級分支機構不視同當年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按本辦法規定計算分攤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省內匯總納稅企業內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總機構、二級分支機構之間,發生合并、分立、管理層級變更等形成的新設或存續的二級分支機構,不視同當年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按本辦法規定計算分攤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九條 總機構在預繳及年度納稅申報時,應按本辦法規定準確計算總機構及各分支機構分攤稅款并填報《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以下簡稱《分配表》),分支機構以總機構申報的《分配表》為依據辦理納稅申報。
分支機構未按分攤稅款準確申報造成少繳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其處罰,并將處罰結果告知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第十條 省內跨市匯總納稅企業在同一市內存在三個以上(含三個)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的,可以選擇同一市內參與分攤稅款的一個或多個二級分支機構進行匯總申報,將其作為本市二級分支機構的納稅主體,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分攤方法,匯總計算并繳納其所在市內其他參與分攤的二級分支機構的稅款;并將分攤比例計算的明細過程、有關數據及情況說明等資料留存備查。
本市二級分支機構的納稅主體一經確定,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
第十一條 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分別對企業實施納稅評估、稅務檢查,也可以聯合實施納稅評估、稅務檢查。
(一)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發起的納稅評估、稅務檢查,由總機構將查補企業所得稅款(包括滯納金、罰款,下同)按照本辦法規定計算的分攤比例在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之間分攤繳納入庫。
(二)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發起的納稅評估、稅務檢查,查補的企業所得稅款,由二級分支機構將查補所得稅款的50%在該二級分支機構就地辦理繳庫,其余50%由總機構繳庫。
第十二條 陜西省內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其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市設立的項目部,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并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建筑企業總機構在同一市內設立的項目部,不再向項目所在地繳納企業所得稅,由總機構統一匯總繳納。
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應匯總到二級分支機構統一核算,由二級分支機構按本辦法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十三條 建筑企業總機構應按照以下方法匯總計算應納所得稅:
(一)建筑企業總機構只設立跨市項目部的,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后,按照其余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建筑企業總機構只設立二級分支機構的,按照本辦法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
(三)建筑企業總機構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市項目部,又有跨市二級分支機構的,先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后,再按照本辦法規定計算總、分機構應繳納的稅款。
第十四條 省內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其他管理事項,按照57號公告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印發,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陜西省國家稅務局 陜西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陜國稅發〔2010〕117號印發,國家稅務總局陜西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修改)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陜西省稅務局
2019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