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4號
頒布時間:2020-02-2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
為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簡并整合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內容,減少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次數,切實減輕納稅人負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現就我省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財務會計報表報送范圍
在山西省境內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實行定期定額管理的除外),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財務會計報表。
二、財務會計報表報送種類
?。ㄒ唬﹫绦小镀髽I會計準則》《小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的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應報送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執行《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的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應報送資產負債表、收入費用表、現金流量表;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應報送資產負債表、業務活動表、現金流量表。
?。ǘ﹫绦小洞寮w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工會會計制度》《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個體工商戶會計制度》并向稅務機關備案的納稅人,免于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財務會計報表,由納稅人留存備查。
上述納稅人選擇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等其他會計準則或會計制度并向稅務機關備案的,按照本公告第二條第(一)項要求執行。
(三)納稅人按照會計準則或會計制度規定編制的相關附表以及會計報表附注、財務情況說明書、審計報告等資料,由納稅人留存備查。
三、財務會計報表報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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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業應于季度終了后15日內報送季度資產負債表、利潤表(或收入費用表、業務活動表);不屬于小微企業且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應于月度終了后15日內報送月度資產負債表、利潤表(或收入費用表、業務活動表)。其余納稅人應于季度終了后15日內報送季度資產負債表、利潤表(或收入費用表、業務活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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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應于年度終了后5個月內報送年度資產負債表、利潤表(或收入費用表、業務活動表)、現金流量表。
四、財務會計報表報送方式
納稅人通過山西省電子稅務局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可不再報送紙質報表,相關紙質資料由納稅人留存備查。納稅人也可以通過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或郵寄等方式報送財務會計報表。
五、其他事項
?。ㄒ唬氖律a、經營的納稅人應將其適用的財務、會計制度報送稅務機關備案,并根據備案的財務、會計制度類別,按期報送對應種類的財務會計報表。
?。ǘ┤珖艏瘓F總部及其成員企業報送財務會計報表,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全國千戶集團及其成員企業納稅申報時附報財務會計報表有關事項的公告》(2016年第67號)執行。
(三)本公告所稱小微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
六、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
2020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