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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時間: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關于征求《關于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有關事項的公告(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深化稅務領域“放管服”改革,進一步規范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減輕納稅人資料報送負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管理辦法》(國稅發〔2005〕20號文件印發)等規定,現就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財務會計報表報送范圍
在甘肅省內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除實行定期定額方式征收管理的納稅人外,應當向稅務機關報送財務會計報表。
二、財務會計報表報送種類
(一)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小企業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的納稅人,應當報送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
(二)執行《政府會計準則制度》《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納稅人,應當報送資產負債表、收入費用表(或業務活動表)。
(三)執行《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工會會計制度》《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個體工商戶會計制度》的納稅人,免于報送財務會計報表。
(四)全國千戶集團總部及其成員企業財務會計報表報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全國千戶集團及其成員企業納稅申報時附報財務會計報表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7號)執行。
納稅人按照會計準則或會計制度規定編制的相關附表及會計報表附注、財務情況說明書、審計報告等資料,按照規定不需向稅務機關報送的,應當留存備查。
三、財務會計報表報送期限
(一)納稅人在甘肅省內繳納(或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其財務會計報表報送期限與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申報期限一致。即: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報送對應期間的財務會計報表;按年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的,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報送上年度的財務會計報表。
(二)納稅人不在甘肅省內繳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應當于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年度終了5個月內報送對應期間的財務會計報表。
上述規定中的報送日均含本日,如遇有法定公休日、節假日,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順延。
四、報送途徑
(一)采用網絡申報方式的納稅人,可通過甘肅省電子稅務局等稅務機關認可的互聯網渠道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已通過網絡報送財務會計報表的,不再報送紙質報表。
(二)未采用互聯網申報方式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或其他辦稅場所報送財務會計報表。
五、其他事項
(一)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將其適用的財務、會計制度報稅務機關備案,根據備案的財務、會計制度類別報送對應種類的財務會計報表。
(二)納稅人應確保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數據的真實、完整、準確,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六、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