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財稅[2020]11號
頒布時間:2020-09-09 00:00:00.000 發文單位:甘肅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 甘肅省自然資源廳
各市(州)、蘭州新區財政局、自然資源局,國家稅務總局各市(州)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蘭州新區、蘭州高新技術開發區、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稅務局: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規定,我省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等有關事項的方案已經第十三屆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為做好我省資源稅政策實施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資源稅法規定實行幅度稅率的稅目,我省應稅礦產品適用稅率,按照本《通知》所附的《甘肅省資源稅稅目稅率表》執行。對目前我省已探明儲量但尚未開采的礦產品,開采并生產經營后,根據資源稅法所附的《資源稅稅目稅率表》所屬應稅礦產品稅率幅度的最低稅率征收,待生產經營穩定后,再按程序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決定適用稅率。
二、我省地熱實行從量計征,礦泉水、天然鹵水實行從價計征,石灰巖、其他粘土、砂石實行從量計征和從價計征相結合的方式。
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第七條規定情形的,按照以下辦法減征或者免征資源稅:
(一)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礦產品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不可抗力造成意外事故,遭受的直接經濟損失超過上年度企業主營業務收入50%的,自遭受重大損失次月起,連續12個月減征50%資源稅。
(二)納稅人開采銷售伴生礦,伴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開核算的,對伴生礦暫不計征資源稅;沒有分開核算的,伴生礦按主礦產品的稅目和適用稅率計征資源稅。
(三)納稅人開采低品位礦,按其應納稅額的50%減征資源稅。
(四)納稅人開采尾礦,免征資源稅。
四、納稅人享受資源稅優惠政策,實行“自行判別、申報享受、有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另有規定的除外。具體是:
(一)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礦產品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不可抗力造成意外事故享受資源稅減征政策需要留存備查的資料:企業會計報表及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事故調查報告等相關證明材料。
(二)納稅人開采銷售伴生礦以及開采低品位礦、尾礦享受減征免征政策需要留存備查的資料:自然資源部門評審備案的《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自然資源部門評審通過的《礦產資源開發與恢復治理方案》和《儲量動態年報》等相關證明材料。納稅人須同時留存礦山生產臺賬,免征伴生礦、減征低品位礦的礦石量及其所對應的礦體位置(如應在采掘平面圖、縱投影圖中標注相應位置)等材料。
(三)納稅人應對留存備查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納稅人享受資源稅減征免征政策后,如未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或者存在弄虛作假情況的,稅務機關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責任。
五、各級稅務、自然資源等部門應當建立資源稅收入征管信息共享機制和工作配合機制。
各級自然資源部門出具《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礦產資源開發與恢復治理方案》、《儲量動態年報》等礦產資源相關資料時,應抄送同級稅務管理部門,協助稅務機關加強資源稅征收管理。
各級稅務部門應向同級自然資源部門提供納稅人資源稅應稅品目、計稅銷售數量、計稅銷售額、適用稅率、減免稅額及應納稅額等涉稅信息,對同級自然資源部門的管理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數據資料異常或需自然資源部門確認的信息,可提請同級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復核,自然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稅務機關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向稅務機關出具復核意見。
六、本通知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甘肅省財政廳 甘肅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甘肅省煤炭資源稅改革實施辦法>的通知》(甘財稅〔2014〕83號)、《甘肅省財政廳 甘肅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煤炭資源稅費有關政策的補充通知》(甘財稅〔2015〕46號)、《甘肅省財政廳 甘肅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甘財稅法〔2016〕54號)、《甘肅省地方稅務局 甘肅省國土資源廳關于“三下”充填開采方式采出礦產資源資源稅減半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甘肅省地方稅務局 甘肅省國土資源廳公告2017年第4號)、《甘肅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水泥生產企業石灰石原礦計征資源稅有關問題的公告》(甘肅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5號)、《甘肅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資源稅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甘肅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7號)同時廢止。
附件:1.甘肅省資源稅稅目稅率表.xls
甘肅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
甘肅省自然資源廳
2020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