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2號
頒布時間:2019-12-1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財政部 稅務總局 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 生態環境部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實施辦法>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 生態環境部公告2019年第81號)、《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的決定》(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2019〕10號發布)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對耕地占用稅相關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 決定廢止《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耕地占用稅政策宣傳提綱>的通知》(藏國稅函〔2008〕157號)、《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西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關于認真做好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藏國稅發〔2008〕84號)、《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藏國稅函〔2008〕145號)。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
2019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