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10號
頒布時間:2020-11-2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第二條規定,經山西省人民政府批準,現將個人通訊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公告如下:
個人因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訊補貼收入,每月不超過500元的部分,可以作為公務費用扣除;超過部分并入當月工資,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