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11號
頒布時間:2020-11-2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
為持續優化稅收營商環境,切實減輕企業申報負擔,按照《稅務總局等十三部門關于推進納稅繳費便利化改革優化稅收營商環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稅總發〔2020〕48號)要求,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決定實行財產和行為稅合并納稅申報,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2月1日起,納稅人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船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環境保護稅、煙葉稅中一個或多個稅種時,使用《財產和行為稅納稅申報表》。
二、調整資源稅和印花稅納稅期限,資源稅和印花稅實行按季或者按次計征。實行按季計征的,納稅人應當于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并繳納稅款。
三、本公告第一條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不再使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環境保護稅納稅申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7號)發布的環境保護稅納稅申報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煙葉稅納稅申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9號)發布的煙葉稅納稅申報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征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5號)發布的印花稅納稅申報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0號)發布的耕地占用稅納稅申報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申報表單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2號)發布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納稅申報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4號)發布的資源稅納稅申報表。
四、本公告第二條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
2020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