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2019年第7號
頒布時間:2019-10-22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福建省扶貧辦福建省教育廳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 教育部關于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操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0號)、《福建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扶貧辦關于落實重點群體就業創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閩財稅〔2019〕14號),為推動稅收優惠政策落到實處,結合“放管服”改革、證明事項清理等要求,現就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具體若干問題公告如下:
一、重點群體自主創業稅收政策享受
(一)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信息核實
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以及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指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的學生,畢業年度為畢業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個人自主創業稅收優惠政策信息核實。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核實以下內容:
1.該人員是否屬于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對象;
2.該人員是否屬于自主創業(以營業執照為準)。
對符合條件的人員,經辦機構在《就業創業證》上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并標注“認定時間”。
(二)向稅務部門申報
上述重點群體人員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注明相關信息后的《就業創業證》,向稅務部門申報(通過辦稅服務廳或電子稅務局網上申報,下同)并按規定自行計算享受金額。
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從事個體經營的,無需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資格認定,直接向稅務部門申報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二、企業招用重點群體稅收政策享受
(一)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信息核實
企業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企業吸納就業優惠政策信息核實。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實企業納稅年度內以下情況:
1.招用人員是否屬于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人員范圍,以前是否已享受過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
2.企業是否與招用人員簽訂了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為招用人員繳納社會保險且不存在選擇性參保情形。
對符合條件的招用人員,經辦機構在其《就業創業證》上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核發《企業吸納重點群體就業認定證明》。
(二)向稅務部門申報
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的企業,可自行計算享受金額向稅務部門申報,并按規定采集人員姓名、身份證號碼、《就業創業證》編號(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無需提供)等有關信息。
(三)企業留存備查
企業將以下材料一并留存備查:
1.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零就業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登記失業人員的《就業創業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
2.縣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發的《企業吸納重點群體就業認定證明》;
3.《重點群體人員本年度實際工作時間表》。
三、工作要求
(一)做好協查互助
稅務部門在日常管理中發現重點群體身份有疑問的,可通過《就業創業證》查詢系統、全國扶貧開發信息系統進行查詢,或提請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協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做好各類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登記,并為稅務部門提供就業失業登記數據。
(二)加強信息共享
同級稅務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之間應就本地重點群體人員信息和稅收優惠政策落實情況建立定期通報制度。
(三)加大宣傳力度
各地各部門要通過業務經辦、各類專項行動、稅收宣傳月等渠道加大稅收優惠政策宣傳力度,讓企業和群眾了解政策、掌握政策,提高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積極性。
本公告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扶貧辦 福建省教育廳
2019年10月22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扶貧辦 福建省教育廳關于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就業創業稅收優惠政策具體若干問題的公告》解讀
發布時間:2019年10月31日09時07分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 教育部關于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操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0號)、《福建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扶貧辦關于落實重點群體就業創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閩財稅〔2019〕14號),為推動稅收優惠政策落到實處,現結合“放管服”改革、證明事項清理等要求,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制定的主要內容
(一)規定了重點群體人員自主創業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稅務部門申請資格認定和申報程序等要求
1.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以及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指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的學生,畢業年度為畢業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個人自主創業稅收優惠政策資格認定。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核實以下內容:
(1)該人員是否屬于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對象;
(2)該人員是否屬于自主創業。
對符合條件的人員,經辦機構在《就業創業證》上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并標注“認定時間”和“自主創業實體名稱”。
2.向稅務部門申報
上述重點群體人員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注明相關信息后的《就業創業證》,向稅務部門申報(通過辦稅服務廳或電子稅務局網上申報,下同)并按規定自行計算享受金額。
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從事個體經營的,無需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資格認定,直接向稅務部門申報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二)規定了企業招用重點群體人員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稅務部門申請資格認定和申報程序等要求。
1.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實企業納稅年度內以下情況:
(1)招用人員是否屬于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人員范圍,以前是否已享受過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
(2)企業是否與招用人員簽訂了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為招用人員繳納社會保險。
對符合條件的招用人員,經辦機構在其《就業創業證》上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核發《企業吸納重點群體就業認定證明》。
2.向稅務部門申報
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的企業,可自行計算享受金額向稅務部門申報,并按規定采集人員姓名、身份證號碼、《就業創業證》編號(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無需提供)等有關信息。
三、《公告》執行期限
自本《公告》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