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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時間: 發文單位:2021-04-06
省直各有關單位,各市、州、直管市、林區、縣(市、區)財政局、發改委(局):
根據《政府信息公開處理費管理辦法》(國辦函〔2020〕109號)等有關文件規定,為規范全省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的收繳管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收費對象:信息處理費向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數量或者頻次范圍的申請人收取。
二、收費標準:信息處理費收費標準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函〔2020〕109號)規定執行。
三、收費管理
(一)行政機關收取的信息處理費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管理有關規定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及時足額繳入同級國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103049950”其他繳入國庫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行政機關收取信息處理費,應當使用省財政廳統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
四、其他事項
(一)省財政廳為一級預算單位在收繳系統中增加“信息處理費”收入項目,用于執收一級預算單位及其下屬單位的信息處理費。如確需為下屬單位增加“信息處理費”收入項目的,可向省財政廳來函申請。
(二)行政機關在收取信息處理費時,可以按件計收,也可以按量計收,均按照超額累進方式計算收費金額。行政機關對每件申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其中一種標準,但不得同時按照兩種標準重復計算。
(三)各地行政機關要及時足額收取信息處理費,不得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擅自減免收費。
(四)各地發改、財政、審計、市場監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加強對信息處理費的監督管理。
湖北省財政廳 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1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