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9號
頒布時間:2019-11-29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
為進一步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保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稅務行政相對人(以下簡稱“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8號)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稅務登記管理辦法》《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納稅擔保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對發生頻率較高的稅收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裁量權進行了細化量化,制定了《湖北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以下簡稱《基準》),現予以發布,并將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全省各級稅務機關在按照《基準》實施稅務行政處罰時,應當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8號)的規定。
二、《基準》中所稱“個體”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單位”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基準》中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均包含本數,“超過”“不滿”不含本數。
三、《基準》中所稱“首次違反”的計算期間,除特別明確為“一個自然年度”外,均指稅務行政相對人存續期間。
四、《基準》中所稱“15日”均指自然日,自責令的期限屆滿后的第一日起算。
五、全省各級稅務機關在實施稅務行政處罰時,應當引用法律法規和規章等上位法依據,并按照《基準》所確定的具體處罰基準作出處罰決定,不得單獨引用《基準》作為作出處罰決定的依據。
六、全省各級稅務機關在實施稅務行政處罰時,有正當、合理理由的,可以不適用《基準》,但應當經過集體審議決定。
七、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妒叶悇站?省地方稅務局 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發布<湖北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的公告》(湖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1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4號修改)同時廢止。
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處理完的稅收違法行為,按照《省國家稅務局 省地方稅務局 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發布<湖北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的公告》(湖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1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4號修改)處理,但按照本公告處理有利于稅務行政相對人的除外。
特此公告。
附件:湖北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xls
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
201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