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21-05-31 發文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為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落實《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2020年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40號,以下簡稱《目錄》)及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推進我區產業結構調整和特色優勢產業發展,發揮市場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和企業主體作用,推動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更好結合,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現就落實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政策通告如下。
一、總體要求
全面落實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稅收優惠政策,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實行企業證明事項承諾制、即時即辦制、最多跑一次、“一件事一次辦結”等制度,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吸引中東部企業來我區投資興業,推動一二三產融合發展,做優做強十大產業,構建現代產業體系。
二、享受時限和范圍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對設在新疆(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鼓勵類產業企業依法享受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
三、辦理方式
(一)自行申報。享受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的企業,其所得稅申報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有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辦理。
(二)計算方法。對符合《目錄》中新疆(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新增鼓勵類產業項目的企業,自2021年3月1日起依法享受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2021年當年企業所得稅減免稅額計算方式為:2021年度應納稅所得額×5/6×10%,以后年度按規定計算。
(三)企業義務。企業在完成年度匯算清繳后,需留存以下資料:
1.主營業務屬于《目錄》中具體項目的相關證明材料。
2.符合《目錄》的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的說明及證明材料。
企業應從享受優惠事項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結束次日起將留存備查資料保留10年。
四、爭議辦理
(一)稅務部門提出初核意見。在后續管理中,稅務部門與企業在主營業務是否符合國家鼓勵類產業項目存在異議時,應形成書面意見,附企業提供的留存備查資料逐級上報至新疆稅務局,由新疆稅務局提出初核建議后轉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以下簡稱兵團發展改革委)。
(二)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兵團發展改革委審核的內容。主要包括,企業的主營業務是否在企業營業執照及其他特許經營許可的經營范圍之內;企業的主營業務是否屬于《目錄》中的產業項目。對需要進一步補證材料的須一次性告知企業。
(三)爭議處理方式。可明確判定是否符合鼓勵類產業項目的,實行即時即辦,從快從速辦理。對無法明確判定企業主營業務是否符合《目錄》等特殊情況,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兵團發展改革委及時會同新疆稅務局,組織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召開聯席會議,共同研究判定。
判定意見明確后,出具書面確認函,轉新疆稅務局并抄送企業。
對符合《目錄》稅收優惠政策的,按規定執行。對不符合《目錄》稅收優惠政策的,由稅務部門按《征管法》及相關稅收法律法規處理。
五、強化事中事后管理
企業對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企業提供虛假資料、隱瞞真實情況,存在弄虛作假的,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兵團發展改革委應當會同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兵團市場監督管理局、人民銀行烏魯木齊中心支行以及兵地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將該失信行為記入企業誠信檔案,視情推送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新疆)。
六、其它補充內容
(一)《目錄》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正式發布的最新版本為準,在本公告執行期限內修訂的,自修訂版實施之日起按新版本執行。
(二)本通告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新疆稅務局、兵團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本通告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發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