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函[2015]150號
頒布時間:2015-11-16 00:00:00.000 發文單位:杭州市人民政府
自今年11月1日起,我市市區(不含富陽區)最低月工資標準已調整為1860元。為進一步保障城鄉居民基本生活,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新型社會救助體系的通知》(浙政發[2005]65號)和《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杭州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杭政[2006]13號)等文件精神,現就調整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低保標準
(一)上城區、下城區、江干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蕭山區、余杭區,杭州經濟開發區、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杭州大江東產業集聚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每人每月66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744元;
(二)富陽區及各縣(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調整,報市政府備案后實施。其中,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應同比增長10%以上;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調整根據統籌城鄉、逐步縮小城鄉差距的工作要求,應按不低于當地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80%執行。
二、資金渠道
市區(不含富陽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所需資金按原渠道列支。
三、執行時間
調整后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從2015年11月1日起執行。
前發《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通知》(杭政函[2014]160號)同時廢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