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國資發[2015]94號
頒布時間:2015-10-14 00:00:00.000 發文單位:舟山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市國有資產的經營、管理和監督,保障國有資產安全,防止和減少國有資產流失,促進我市國有企業健康發展,市國資委決定于近日開展市屬國有企業對外擔保事項清理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圍
此次清理工作在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范圍內開展:直管企業將集團公司本級及下屬企業清理情況逐級匯總后統一上報市國資委;委托管理企業由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匯總后報市國資委。
二、清理內容
此次清理主要針對處于擔保期內的擔保事項及已到期但仍處于擔保糾紛處理階段的擔保事項。(不包括以提供擔保為主營業務的企業以營利為目的的對外擔保事項)
三、相關要求
(一)摸清企業擔保情況。各企業要及時清查對外擔保情況,認真填報《舟山市國有企業對外擔保情況調查表》,經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核簽字,加蓋單位公章,連同自查報告于10月31日前上報市國資委(同時上報電子版,相關表格可在舟山財稅信息網—網上辦事—國資表單下載欄中下載,網頁地址:www.zscs.gov.cn)。企業不得漏報、隱瞞對外擔保事項,否則將視情節按規定給予處理。
(二)嚴格清理把關。各企業在清理登記的同時,應針對擔保事項的不同情況予以分類處理;能清理的及時清理,近期不能清理的要落實反擔保措施,盡可能防止、化解風險。委托管理部門及集團公司應嚴格落實組織領導責任,督促所屬企業及時開展清查。
(三)規范對外擔保行為。各企業要以本次清理規范工作為契機,強化風險意識,嚴守風險底線,建立并完善對外擔保的相關規章制度,從嚴管理對外擔保。
市屬國有企業開展對外擔保業務,必須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舟山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出資企業擔保事項管理暫行辦法》(舟國資發[2012]85號)的相關規定辦理報批、報備手續,堅決杜絕違反規定擅自對外提供擔保以及將對外擔保業務游離于監管之外。因擔保管理不當而導致企業國有資產損失的,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其他直接責任人要依法追究責任。
聯系人:郭玲玲 聯系電話:2282650
郵 箱:308203689@qq.com
舟山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