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辦函[2015]91號
頒布時間:2015-06-17 00:00:00.000 發文單位: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辦函[2015]31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省政府常務會議精神有關事項的通知》(浙政辦發函[2015]34號)精神,為進一步提高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文件的制發效率,加強對會議議定事項落實情況的經常性督查,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審議的文件,牽頭起草部門一般應于會議審議之日前15個工作日以上報送市政府辦公廳,如需以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上會前應通過市政府辦公廳秘書一處的發文預審。其中屬行政規范性文件的,上會前須提供文件起草說明、制定依據、本單位法制機構審查意見、網上公示情況、征求意見情況匯總表及單位書面反饋意見(需加蓋單位印章)、政策解讀文本等背景材料,并經市法制辦合法性審查;涉及重大敏感政策的,還須提供敏感政策穩定風險分析意見或穩評報告、市委維穩辦出具的指導審核意見等穩評材料;涉及考核評比達標表彰等事項的,還須提供市考評辦、市人力社保局出具的意見。
二、市政府辦公廳主辦處室要對文件內容、提交材料嚴格審核,確保文件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具備上會討論條件;綜合一處要對提交材料嚴格把關,確保提交議題基礎材料齊全。凡提交會議審議的文件,內容涉及其他部門和地區的,應在會前充分協商。經協商意見仍不一致的,提交部門應將分歧意見如實報告,需市政府協調的問題,應及時書面上報。未經主辦處室審核和秘書一處發文預審,未按規定提交合法性審查、穩評、考核評比達標表彰審查等材料,未經協商協調、上會討論條件不成熟的文件,不得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審議。
三、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的擬以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廳)或部門名義印發的文件,須在會議審議通過后7個工作日內印發;有重大修改意見需要協調的,須在10個工作日內印發。
四、以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的文件,牽頭起草部門和市政府辦公廳主辦處室要根據會議精神在會議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修改、審核工作(有重大修改意見需要協調的,須在6個工作日內完成),確保文稿已吸納會議和各方意見,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內容準確無誤,材料齊全;市政府辦公廳秘書一處要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三輪審核,確保公文格式規范,層次清楚,表述確切,符合行文規則;文件內容需要確認的,市政府辦公廳主辦處室要在0.5個工作日內完成確認工作。領導簽發和發文辦理其他環節要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
五、各部門擬自行印發或聯合印發落實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議定事項的文件,須符合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精神,重要敏感事項在文件印發前應向市政府領導報告。凡與市政府決策部署和總體要求不一致的文件,不得印發。
六、以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的可以公開的文件,原則上要于印發當日在“中國杭州”政府門戶網站上公開;以部門名義印發的可以公開的文件,原則上也要于印發當日在有關政府網站上公開。行政規范性文件印發后,牽頭起草部門要會同有關方面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同步做好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工作。
七、各部門要對文件貫徹落實情況及時跟蹤督查,抓緊推動落實到位。各有關部門和市政府辦公廳對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紀要明確的議定事項和常務會議、辦公會議上市政府領導交辦的事項,要專門布置,跟蹤督辦,逐一落實,并及時報告。市政府辦公廳要及時組織專項督查,確保重大決策部署和重要政策措施落地見效。
八、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是貫徹落實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精神的第一責任人。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按照職責分工,認真落實責任,加強協調配合,采取有效措施,改進工作作風,提高行政效率,增強執行力和公信力,確保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精神得到及時貫徹落實。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