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價資[2015]94號
頒布時間:2015-04-17 00:00:00.000 發文單位:浙江省物價局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降低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和工商業用電價格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748號)有關規定,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我省電價調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當降低火電企業上網電價
(一)省統調燃煤電廠上網電價每千瓦時降低1.27分錢(含稅,下同)。調整后,省統調燃煤發電機組標桿上網電價為每千瓦時0.4453元(含環保電價);未安裝脫硫、脫硝、除塵設施的機組,相應扣減上網電價每千瓦時1.5分錢、1分錢和0.2分錢。調整后的省統調燃煤電廠上網電價詳見附件1.
(二)非省統調公用熱電聯產發電機組上網電價每千瓦時降低1.27分錢。調整后,安裝脫硫設施的非省統調熱電聯產發電機組上網電價為每千瓦時0.5238元;未安裝脫硫設施的機組,扣減上網電價每千瓦時1.5分錢。
(三)垃圾焚燒發電上網電量,其電價仍按每千瓦時0.65元執行;其余上網電量,其電價調整為每千瓦時0.5238元。
(四)分布式光伏自用有余上網電量,其上網電價調整為每千瓦時0.4453元。
(五)非省統調公用資源綜合利用發電機組上網電價不作調整。經權限部門認定的各投產時間段發電機組在其認定有效期內上網電價水平詳見附件2;未經權限部門認定的,其上網電價按每千瓦時0.55元執行。
(六)自備電廠自發自用有余倒送大網的電量,其上網電價從每千瓦時0.431元調整到0.4183元。
(七)關停小火電機組發電量指標轉讓價格每千瓦時降低1.27分錢。
(八)在國家出臺燃煤機組超低排放環保電價政策前,我省超低排放環保電價補償標準暫定為每千瓦時1分錢。其中,達到煙氣排放濃度限值規定的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電價補償標準分別為0.4分錢、0.4分錢、0.2分錢。
二、降低工商業用電價格
除中小化肥用電外的大工業和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電價格每千瓦時降低0.84分錢。
三、分步取消中小化肥用電優惠價格
中小化肥用電價格優惠分兩步取消,本次中小化肥用電價格每千瓦時提高9.16分錢;自2016年4月20日起,中小化肥用電價格優惠全部取消,執行相同用電類別的工商業用電價格。
四、居民生活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不作調整
各類用戶調價后具體電價標準詳見附件3.
五、執行時間
以上電價調整自2015年4月20日起執行。其中,電力用戶4月20日及以后的用電量,可按對應抄表周期內日平均用電量乘以應執行調整后電價的天數確定。
六、有關要求
(一)各級價格主管部門、電力企業要精心組織,周密安排,認真做好本次電價調整工作,確保相關政策及時落到實處。
(二)各電力企業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電價政策,切實加強管理,挖潛降耗,保證正常生產經營,確保電力供應安全穩定。
(三)各地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發電企業上網電價和電力用戶用電價格。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
浙江省物價局
201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