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14-12-26 00:00:00.000 發文單位:浙江省財政廳政策法規處
根據我省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關規定,現將浙江省財政廳擬制發的《浙江省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如有修改意見或建議,請于公布之日起3日內通過電子郵件、傳真、信函等形式反饋至浙江省財政廳政策法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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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財政廳政策法規處
2014年12月26日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扶貧辦公室關于印發浙江省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扶貧辦(寧波不發):現將《浙江省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扶貧辦公室
2014年 月 日
浙江省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扎實推進農村扶貧開發工作,加強和規范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印發〈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11]412號)、《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關于改革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機制的意見》(國開發[2014]9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低收入農戶收入倍增計劃(2013—2017年)的通知》(浙政辦發[2014]30號)和《浙江省財政廳關于推進財政支農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浙財農[2014]289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是指各級財政安排的,以改善農村扶貧對象基本生產生活條件、幫助農村扶貧對象發展生產、增強自我發展能力、提高收入水平為目的,支持我省欠發達地區和其他享受欠發達地區政策的區域進行扶貧開發的專項資金,包括中央補助我省的財政扶貧資金和省、市、縣財政安排的、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扶貧”支出功能科目的專項資金。
對公益類政策資金,除中央另有規定外,原則上按照因素法進行分配;對準公益類政策資金,要不斷加大政府購買服務的力度;競爭類政策資金,原則上采用市場機制實行競爭性分配立項,積極探索風險補償、擔保補助、貸款貼息、股權投資、以獎代補等其他市場化運作模式。
第三條 省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安排周期根據省財政支農體制機制改革要求和省委、省政府扶貧開發政策及規劃確定,以三年為一周期,到期后進行綜合評價,績效好的再安排一個周期。本周期自2015至2017年。
第四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的基本原則:
(一)立項權下放到縣。按照省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改革“兩個一般不”(即省級部門一般不再直接向企業分配和撥付資金;省級部門一般不再直接審批和分配市縣具體項目)的要求,省以上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全面實行因素法分配、切塊下達,具體項目由縣扶貧辦、財政局按照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確定,并報省扶貧辦、財政廳備案。
(二)強化精準扶貧。以提高低收入農戶發展能力和收入水平為核心,以提高發展技能、改善發展條件、優化發展服務為手段,瞄準關鍵環節,突出扶持重點,提高扶貧開發的精準性、有效性、持續性,并適當向少數民族地區、革命老區、重點欠發達縣(市、區)傾斜。
(三)強化績效導向。每年組織開展專項資金檢查和績效評價。同時,建立健全以績效為導向的專項資金分配機制,把年度專項資金檢查和績效評價結果、重點任務完成情況等作為省以上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分配的績效因素,并逐步提高績效因素權重,適當拉開各縣績效因素分配差距,真正實現追蹤問效。
第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預算安排、資金分配,監督預算執行。各級扶貧辦建立扶貧項目庫,制訂項目計劃,負責項目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提出專項資金分配建議,配合做好專項資金管理和監督等工作。
第六條 市縣要充分發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引導作用和放大效應,建立完善扶貧開發多元化投入機制,統籌和整合支持欠發達地區的各類資金,優化扶貧項目設計,提高扶貧精準性和資金使用績效。
第二章 扶持范圍、方向和支持方式
第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按規定對主管部門申報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預算進行審核,視扶貧開發工作需要、財力情況,安排一定規模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并建立健全與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投入增長機制。
第八條 省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扶持范圍為省委、省政府確定的欠發達地區和其他享受欠發達地區扶持政策的區域。
第九條 省以上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實行因素法分配,中央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因素法分配考慮的因素分為客觀因素、績效因素和其他因素等三類。
(一)客觀因素。權重為60%,主要包括年度計劃異地搬遷人數、扶貧重點村數量、扶貧重點村勞動力數、低收入農戶人口數、年度計劃扶貧資金互助會試點數等子因素。
(二)績效因素。權重為30%,主要包括上年度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檢查結果、績效評價結果、單項重點工作完成情況等子因素。
(三)其他因素。權重為10%,主要包括承辦上級臨時交辦工作任務等子因素。
省財政廳、省扶貧辦可根據年度扶貧工作任務等實際,對上述各子因素及其權重進行微調。
第十一條 因素法分配下達的省以上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由市縣依據省補助政策和年度省下達的任務,結合當地實際,統籌用于以下扶持方向,省和中央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圍繞促進扶貧對象增收,支持發展種植業、養殖業、農產品加工流通業、來料加工業、民族手工業、農家樂休閑旅游業以及電子商務平臺、市場營銷服務平臺建設等。
(二)圍繞改善扶貧對象基本生產生活條件,支持農戶異地搬遷,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產設施、小型農村飲水安全配套設施、村組道路及其他小型公益設施。
(三)圍繞幫助扶貧對象緩解生產性資金短缺困難,支持建立扶貧資金互助會及其聯合會,對扶貧小額貸款(豐收愛心卡)實行貼息。
(四)扶貧項目管理費。
(五)其他中央規定或經省財政批準的扶持方向。
第十二條 對將財政補助量化折算為集體入股、有利于村集體經濟發展,或補助對象為低收入農戶,或建設地點在扶貧重點村、少數民族村、革命老區的項目,市縣財政局、扶貧辦應予以優先立項。
第十三條 省補助標準、補助環節和用途:
(一)農戶異地搬遷省補助標準為8400元/人,其中5600元直接補助給農戶,2800元由縣(市、區)統籌用于異地搬遷安置小區(點)基礎設施建設補助,省對市縣實行先預撥后據實結算。
(二)扶貧小額信貸省財政貼息標準為3%,省補助資金用于利息支出。
(三)當年新設立的扶貧重點村資金互助組織省補助標準原則上為20萬元/會,建設情況較好的可以提高至30萬元/會,往年設立、運行良好、績效明顯的扶貧重點村資金互助組織可以安排省獎勵資金10萬元/會,最高累計50萬元/會,省補助資金用于增加互助資金。
(四)扶貧項目管理費用于扶貧課題調研、扶貧規劃編制、扶貧宣傳、扶貧專項會議、扶貧信息化建設與維護、報賬管理和項目評估、檢查、驗收、檔案、公告公示等項目管理方面的經費開支。
(五)其他扶持方向的項目,由市縣結合實際自主確定補助標準,一般用于看得見、可驗收的設施建設和設備購置,扶持產業發展的項目還可用于苗種、化肥購置、土地平整等。
具體項目實施按省相關項目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省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不得用于以下各項支出:
(一)行政事業單位基本支出;
(二)各種獎金、津補貼和福利補助;
(三)彌補企業虧損、企業擔保金;
(四)修建樓、堂、館、所及職工住宅,購置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大中型基本建設、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市扶貧;
(五)彌補預算支出缺口和償還債務;
(六)其他與本辦法第十一、十三條規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五條 財政專項扶貧項目可以采用直接補助、以獎代補、貼息、先建后補等方式。
第十六條 省財政按照不高于省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的2%比例安排扶貧項目管理費,并采用因素法分配下達市縣。
市、縣(市、區)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從省財政補助市縣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中提取項目管理費用。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根據扶貧開發工作需要,按照分級負責和從緊、必需的原則,將扶貧項目管理費納入部門預算。
第三章 資金下達和使用
第十八條 每年10月底前,省財政廳會同省扶貧辦采取提前告知預算等方式,按一定比例將預算安排的下一年度省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提前下達各地。同時,省扶貧辦會同省財政廳下達年度專項扶貧任務。
第十九條 每年省人代會批復預算后1個月內,省財政廳會同省扶貧辦聯合下達年度省財政專項扶貧資金。
第二十條 中央補助我省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由省級相關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廳于1個月內聯合下達。
第二十一條 各地應按規定將省財政切塊下達的專項扶貧資金落實到具體項目,并自省資金文件下達后2個月內聯合行文報省級主管部門和省財政廳備案,其中補助對象為個人的,可以村為單位捆綁成一個項目上報備案。
屬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各地需于省資金文件下達后40個工作日內報送資金使用計劃。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計劃需明確資金具體用途、項目建設內容、補助標準、補助額度等內容,并作為評價資金使用績效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二條 財政專項扶貧項目經市縣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立項后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調整的,須按原程序辦理,并重新報備案。
第二十三條 補助給預算單位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應納入部門預算,按部門項目支出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補助給非預算單位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原則上納入國庫集中支付,暫不具備條件的,仍按原方式管理,同時積極創造條件納入國庫集中支付。
第二十五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中屬于政府采購、建設招投標和政府購買服務范圍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招投標和政府購買服務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實行報賬制,分賬核算,并分項目設立明細科目。負責報賬的具體層級由各地根據實際自行決定。從縣級報賬制改為鄉鎮級報賬制的,應當出臺相關管理制度,并報省財政廳、省扶貧辦備案。
第二十七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實行項目管理制度,除扶貧項目管理費外,未落實到具體項目的,市縣財政局不得撥款。
第二十八條 財政專項扶貧項目實行項目庫管理。市縣扶貧部門應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專項扶貧項目儲備庫。入庫條件要提前明確,并公開公示,防止暗箱操作。符合條件的項目原則上應提前于上一年度10月底前納入儲備庫。納入儲備庫前要將項目有關信息在市縣扶貧部門的門戶網站上向社會公示7天,公示無異議后方可納入。市縣在分配省財政切塊下達的專項扶貧資金時,應從項目儲備庫中擇優選取扶持項目,沒有納入項目儲備庫的項目,不得作為省以上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扶持項目。2015年起,省以上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要納入省財政項目支出全過程管理信息系統。
第四章 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二十九條 省以上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分配政策、分配結果在省扶貧辦、省財政廳網站和浙江省陽光工程網向社會公開。縣(市、區)分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對扶貧對象、扶貧項目給予補助,須在項目所在地進行公告、公示,并在當地政務網或縣級報刊進行公告、公示。
第三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相關主管部門要做好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的監督和檢查工作,配合審計、紀檢、監察部門做好資金和項目的審計、檢查等工作。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委托審計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當地扶貧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并形成制度。
第三十一條 市縣扶貧部門對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項目的真實性、合規性、完整性負責;市縣財政部門對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項目的合規性負責。
第三十二條 省財政廳、省扶貧辦每年組織開展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檢查和績效評價。資金檢查由省財政廳牽頭,采用委托中介機構方式。績效評價由省扶貧辦牽頭,采用委托中介機構和自行組織相結合的方式。檢查和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績效評價的內容如下:
(一)資金管理。主要評價省以上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安排和支出的合規性等。
(二)項目管理。主要評價項目建設進度,建設內容和規模是否與計劃相符,項目驗收、公告公示等情況。
(三)基礎工作。主要評價項目庫建設、項目備案、資料報送、宣傳等情況。
(四)實施效果。主要評價年度省級下達任務完成情況、低收入農戶增收等預期績效目標設立及目標完成情況等。
第三十三條 省以上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評價按照縣級自評、省級評價兩級程序進行。
(一)每年1月底前,市縣扶貧部門填寫上年度“省以上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評價評分表”和說明(格式另行下發),并附相關證明材料,以正式文件形式報送省扶貧辦和省財政廳(一式兩份,含電子版,統一送省扶貧辦匯總)。
(二)省扶貧辦、省財政廳根據上報的績效評價資料,結合平時掌握的情況,對市縣進行評價,并視實際需求,對有關市縣項目進行抽查。省級評價得分為市縣最終得分。
第三十四條 對檢查和績效評價中發現的問題,省扶貧辦、省財政廳可以采取責令整改,通報批評,暫緩或停止具體項目實施,以及暫緩或停止撥付、收回專項資金等措施。
第三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虛報、冒領、截留、挪用、騙取省以上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條例》(國務院令4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各市、縣(市、區)應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并報省財政廳、省扶貧辦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4年12月 日起執行。原《關于印發浙江省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浙財農[2012]104號)同時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