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14-12-05 00:00:00.000 發文單位:浙江省財政廳政策法規處
根據我省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關規定,現將浙江省財政廳擬制發的《浙江省醫療衛生和人口計劃生育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如有修改意見或建議,請于公布之日起3日內通過電子郵件、傳真、信函等形式反饋至浙江省財政廳政策法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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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財政廳政策法規處
2014年12月5日
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印發《浙江省醫療衛生和人口計劃生育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衛生計生委(衛生局)(寧波不發):為促進全省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加強和規范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財政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根據省級財政資金專項性一般轉移支付改革的要求制定《浙江省醫療衛生和人口計劃生育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014年 月 日
浙江省醫療衛生和人口計劃生育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全省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加強和規范醫療衛生和人口計劃生育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辦函[2014]66號)和省財政廳《關于實施省級專項性一般轉移支付管理改革的通知》(浙財預[2011]4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浙江省醫療衛生和人口計劃生育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省財政統籌安排用于支持全省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衛生人才隊伍建設和學科發展、實施重大公共衛生項目、推動計劃生育工作的專項性一般轉移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按照“科學、公開、公平、規范、績效”的原則,實行“因素法”分配。根據資金用途和性質,分別確定不同的分配因素,并根據各分配因素的導向作用和重要性設置不同權重。各分配因素和權重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衛生計生委根據全省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
第四條 省財政廳牽頭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資金分配、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省衛生計生委會同省財政廳提出專項資金支持重點和工作任務,制定實施細則,明確因素法分配的具體因素,并對項目安排和實施、任務完成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地財政、衛生計生部門根據省衛生計生委、省財政廳確定的支持重點和工作任務,負責工作任務的落實和具體項目的實施,并做好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監督檢查和跟蹤問效。
第二章 扶持范圍和對象、支持方式
第五條 專項資金使用范圍包括:
(一)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體系建設項目。以支持公立醫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和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服務機構的規劃內基本建設項目、必要的專業儀器設備配置為重點,優化全省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資源布局,促進提升基本醫療、公共衛生及生殖健康服務能力。
(二)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培訓培養和學科建設項目。主要用于支持納入衛生計生部門培養和培訓規劃的高層次醫療衛生計生人才、基層醫療衛生計生人才、疾病預防控制和婦幼保健等公共衛生專業人才、中醫藥人才、護理和專業技能人才以及醫療衛生計生管理人員的培養培訓項目,提高醫療衛生計生人才隊伍素質,促進建立符合醫療衛生計生人才發展規律的人才工作機制;支持具有一定創新能力和較強服務能力衛生計生科研和學科項目,支持建立醫學科學創新體系,增強醫學科技反哺實踐運用能力。
(三)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支持開展結核病、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治、國家免疫規劃預防接種、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新生兒疾病篩查、適齡兒童窩溝封閉、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其他重點疾病預防控制和監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等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促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全面提升全民健康水平。
(四)計劃生育項目。主要用于提供免費技術服務和流動人口計生服務管理、開展計劃生育宣傳教育等計劃生育公共服務、能力建設等項目,推動計劃生育事業良性發展。
(五)其他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項目。為適應全省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事業發展需要而設立的其他項目。
第六條 專項資金實行專項性一般轉移支付,一般按項目內容選取不同因素采用因素法進行分配。對有特殊規定要求的或不宜采用因素法分配的采用項目補助方法進行分配。
(一)因素法分配。主要適用于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體系建設項目、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和計劃生育項目資金分配。具體根據區域財力狀況、服務人口、重大公共衛生服務任務以及其他衛生計生工作任務完成情況、衛生計生硬件建設情況、資金績效和其他因素,以及各因素權重進行計算分配。各項因素權重根據年度重點工作任務設定。
省財政廳會同省衛生計生委綜合考慮上述因素后確定各地資金分配金額,由各地財政、衛生計生部門根據當地醫療衛生計生事業發展需求,統籌用于納入當地發展規劃、經省衛生計生委、財政廳共同確定的發展項目,以及國家和省下達的醫療衛生計生服務任務。
(二)項目補助分配方式。主要適用于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培訓培養和學科建設及其他先評審后立項的項目,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衛生計生委按經評選確定的人員和項目,以及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助。
第七條 省財政廳、省衛生計生委可根據國家和省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發展變化,對上述資金項目設置、分配辦法、因素選擇及權重作適當調整。
第三章 專項資金下達和使用
第八條 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衛生計生委通過省級轉移支付的方式下達各地財政,原則上由省財政廳在當年預算批準后三十日內正式下達各地。
第九條 為加強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加快執行進度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省財政廳于每年10月31日前按資金規模的70%提前預告市縣,作為下一年度轉移支付資金,并逐步提高提前預告的比重。各地財政應根據要求,將提前預告的資金編入下一年度本級財政預算。省財政下達的醫療衛生和人口計劃生育專項性一般轉移資金,各地不得移作他用。
第十條 各地(市、區)財政部門要加強專項資金的撥付使用和監督管理,在省財政專項資金下達后的1個月內將資金撥付到項目承擔單位,不得截留。項目承擔單位要嚴格按專項資金有關規定使用管理。
第十一條 對按因素法下達的專項資金,各地財政部門要會同衛生計生部門,嚴格按照本辦法及省衛生計生委、省財政廳確定的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事發展任務、項目管理要求統籌安排使用,并在規定時間內將專項資金使用情況上報省財政廳和省衛生計生委。
第四章 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十二條 各地財政部門要嚴格按照管理辦法規定的使用范圍和方向,統籌當地財力做好安排使用工作,并接受同級和上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各地財政部門和衛生計生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對專項資金的使用過程及其完成結果進行績效評價,并將專項資金的績效評價結果以書面形式上報省財政廳、省衛生計生委。
第十四條 省財政廳和省衛生計生委適時組織專項資金使用情況檢查,以及對項目和規定任務的實施過程及其完成結果進行績效評價、追蹤問效,評價考核結果作為下一年度專項資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對不按規定報送資金使用和績效情況的,暫緩下一期專項補助經費的安排和撥付;對違反經費使用和管理規定的,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并取消下一年度補助資格。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浙江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