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14-12-05 00:00:00.000 發文單位: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浙江省人力社保和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市)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寧波不發):為進一步促進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根據省級財政資金專項性一般轉移支付改革的要求制定《浙江省人力社保和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浙江省人力社保和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附件2:2015年浙江省人力社保和就業專項資金分配因素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4年 月 日
附件1:
浙江省人力社保和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加強和規范財政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辦函〔2014〕66號)和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實施省級專項性一般轉移支付管理改革的通知》(浙財預〔2011〕4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浙江省人力社保和就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省財政預算統籌安排,用于促進就業創業、人才隊伍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信息化建設等專項性一般轉移支付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分配原則
(一)公開公平公正。分配辦法科學合理,分配程序透明高效,分配結果真實陽光。
(二)保障重點工作。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規劃的目標任務,保障落實重點項目經費。
(三)統籌均衡發展。適度向欠發達地區傾斜,促進全省就業和社會保障公平。
第四條 專項資金結合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實行滾動預算。原則上以三年為一周期,到期后,對專項進行周期綜合評價。
第二章 扶持對象和范圍、支持方式
第五條 專項資金扶持對象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任務重、工作成效顯著和財政相對困難的地區,重點支持以下工作:
(一)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困難人員等重點群體就業創業工作。
(二)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
(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信息化建設。
第六條 專項資金實行“因素法”分配。主要根據就業人口因素、地方財力因素、重點工作因素、資金績效因素、其他因素等五個方面進行分配。具體如下:
(一)就業人口因素。根據省統計局公布的勞動年齡人口數量確定。
(二)地方財力因素。根據省財政關于地方財政財力狀況的分類分檔補助系數確定。
(三)重點工作因素。根據省委、省政府年度中心工作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重點工作目標任務確定。
(四)資金績效因素。根據各地資金預算執行進度及支出結構導向等內容確定。
(五)其他因素。根據省財政廳和省人力社保廳認為需要考慮的其他因素確定。
第七條 省財政廳、省人力社保廳根據各項重點工作任務,結合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情況,確定各年度各項分配因素的權重比例。
第三章 資金分配、下達和使用
第八條 省人力社保廳負責于每年部門預算“二上”前做好基礎數據的收集、整理,根據分配因素和權重比例提出專項資金的分配方案,經省財政廳審核后確定。
第九條 為加強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加快執行進度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省財政廳在每年10月底前按資金規模的70%提前預告市縣,作為下一年度轉移支付資金,并逐步提高提前預告的比重。各級財政部門應根據要求,將提前預告的資金編入下一年度本級財政預算。省財政下達的人力社保和就業專項性一般轉移資金,各地不得移作他用。
第十條 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在年度預算批準后一個月內以專項性一般轉移支付方式下達到各地財政。
第十一條 嚴格規范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各級財政部門收到省財政廳下達的專項資金,須嚴格按照規定的使用范圍和方向,統籌當地財力安排使用,并將分配使用情況報省財政廳、省人力社保廳備案;省財政廳、省人力社保廳必要時可以組織人員對專項資金分配使用情況進行實地察看,確保專項資金分配使用落到實處。
第四章 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十二條 強化專項資金使用的績效評價。各地要嚴格按照規定對專項資金項目的實施過程及其完成結果進行績效評價,并于每年年底將專項資金的績效評價結果,以書面形式上報省財政廳、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省人力社保廳將組織對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績效考評、追蹤問效,并將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專項資金分配的調整因素。
第十三條 加強專項資金的使用監督。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違規違紀行為,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追究有關單位及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