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21-06-28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
一、公告背景
為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規范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減輕納稅人涉稅資料報送負擔,制定本公告。
二、哪些納稅人屬于應當報送財務會計報表的范圍?
在甘肅省內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除實行定期定額方式征收管理的納稅人外,應當向稅務機關報送財務會計報表。
三、執行不同財務會計制度的納稅人分別報送哪些財務會計報表?
根據納稅人執行的財務會計制度和納稅人類型的不同,其向稅務機關報送財務會計報表的種類分別如下:
(一)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小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制度》的納稅人,應當按期報送資產負債表、利潤表。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獨立核算的年納稅額800萬元以上的企業,還應報送現金流量表。 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是指按照國家統計局的規定,納入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統計范圍的企業(簡稱規上企業);獨立核算的年納稅額800萬元以上的企業,是指符合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確定的省市兩級列名管理大企業標準的企業(簡稱列名企業)。以上兩類企業應當按期報送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
(二)執行《政府會計準則制度》《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納稅人,應當按期報送資產負債表、收入費用表(或業務活動表)。
(三)執行《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工會會計制度》《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個體工商戶會計制度》的納稅人,免于按期報送財務會計報表。
(四)全國千戶集團總部及其成員企業財務會計報表報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全國千戶集團及其成員企業納稅申報時附報財務會計報表有關事項的公告》(2016年第67號)執行。 全國千戶集團及其成員企業應附報的財務會計報表,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7號”規定,是指按照企業所適用的會計準則、會計制度等編制的財務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所有者權益(股東權益)變動表、附注等。
四、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期限有何要求?
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報表期限根據是否在甘肅省內繳納(或預繳)企業所得稅分為兩種情形:
(一)納稅人在甘肅省內繳納(或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其財務會計報表報送期限與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申報期限一致。即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所得稅的,于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報送對應期間的財務會計報表;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的,于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報送上年度的財務會計報表。 如,某納稅人屬于規上企業,適用《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所得稅分季預繳、按年匯算清繳,則企業應于每個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報送對應季度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在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報送上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如上述納稅人企業所得稅實行分月預繳,則應于每個月份終了之日起15日內,報送對應月份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
(二)納稅人不在甘肅省內繳納(或預繳)企業所得稅的,于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報送對應期間的財務會計報表;于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報送上年度的財務會計報表。 如,某納稅人不屬于全國千戶集團及其成員企業、規上企業、列名企業,適用《企業會計制度》,不在甘肅省內繳納(或預繳)企業所得稅,則應于每個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報送對應季度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在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報送上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
五、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途徑有哪些?
納稅人可通過甘肅省電子稅務局等稅務機關認可的互聯網渠道,或到辦稅服務廳、政務大廳等辦稅場所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已通過互聯網報送財務會計報表的,不再報送紙質報表。
六、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有什么其他規定?
(一)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將其適用的財務、會計制度報稅務機關備案,根據備案的財務、會計制度類別報送對應種類的財務會計報表。
(二)納稅人應對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七、公告施行時間 公告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