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安部關于對甘肅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意見的函
公交管[1996]86號
頒布時間:1996-06-14 發文單位:null
甘肅省人民政府:
????據了解貴省政府近期將審議《甘肅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我部對此《條例》進行了認真研究,根據國務院行政法規及文件的有關規定,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二條、第十七和第二十五條都明確規定了上道路行駛的車輛(含拖拉機)和駕駛員的牌證由公安機關核發。《國務院關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體制的通知》(國發(1986)94號)規定:“農用拖拉機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除專門從事農田作業的拖拉機及其駕駛員由農業(農機)部門負責管理外,凡上道路行駛的專門從事運輸和既從事農田作業又從事運輸的拖拉機及其駕駛員,由公安機關按機動車輛進行管理。”因此,此《條例》的適用范圍應限于專門從事農田作業(而非從事上道路運輸)的農業機械(包括拖拉機)及其操作、駕駛人員。應在《條例》第二條“作業機械、動力機械和農用運輸機械”之前加上“非道路上行駛的”字樣。將第二十九條的“縣鄉道路”改為“機耕道”。
????二、《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的“上道路行駛的專門從事運輸和既從事農田作業又從事運輸的拖拉機安全技術檢驗、駕駛員考核、核發全國統一的道路行駛牌證等項工作,公安機關可以委托農業(農機)部門負責,并有權進行監督、檢查。”因此,此《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中有關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中,應把對非道路上行駛的農業機械及其操作人員的管理與接受公安機關委托對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及駕駛員的管理嚴格區別。應刪去第二十六條“拖拉機、農用三輪車、農用四輪車”及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中“牌證”、“駕駛證”、“駕駛”字樣。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國務院治理公路“三亂”的規定,農機部門不得上道路檢查,且對道路行駛的拖拉機駕駛員的處罰,包括對其駕駛證的處罰(吊扣、吊銷等),只能由公安機關作出決定。因此,應刪去《條例》第四十五條的內容。
????四、農用運輸車(包括農用三輪車、農用四輪車)是近年來發展起來的專門在道路上行駛、從事運輸的機動車,不是農業機械。其技術參數、性能、結構和用途超過拖拉機,更不能與田間作業的農用機械相比。其生產行業主管部門是機械工業部,近年來,公安機關與機械工業部門密切配合,對農用運輸車的生產和安全技術性能管理制定了許多管理辦法。在機動車分類中,與拖拉機不屬一類。之所稱“農用運輸車”,其重要原因是行使行業生產能更多享受國家優惠政策,以加速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
????特此函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