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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2016年版《經濟法基礎》考試輔導教材調整修訂主要內容

來源: 全國會計資格評價網 編輯: 2017/03/29 11:43:53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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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提醒

對2016年版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輔導教材調整修訂主要內容(經濟法基礎)


調
第一章
3頁
第5行
將“利得”調整為“利導”。
第二章第二節
76頁至77頁
76頁倒數第1行-77頁第2行
調整為:“按照現行政策,從2016年5月1日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超過企業工資總額20%的省(區、市),將單位繳費比例降至20%;單位繳費比例為20%且2015年底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高于9個月的省(區、市),可以階段性將單位繳費比例降低至19%,降低費率的期限暫按兩年執行。具體方案由各省(區、市)確定。”
第二章第二節
79頁
第5-16行
調整為“2.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國務院于2016年1月3日發布了《關于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規定:整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兩項制度,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包括現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所有應參保(合)人員,即覆蓋除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應參保人員以外的其他所有城鄉居民,統一保障待遇。”
第二章第二節
85頁
倒數第4-6行
刪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或30%。”
第二章第二節
88頁
第12-16行
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于2015年2月27日發布了……單位及職工的費率應當統一。”調整為:“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于2015年2月27日發布的《關于調整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從2015年3月1日起,失業保險費率暫由現行條例規定的3%降至2%。2016年4月14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發布了《關于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規定:從2016年5月1日起,失業保險總費率在2015年已降低1個百分點基礎上可以階段性降至1%—1.5%,其中個人費率不超過0.5%,降低費率的期限暫按兩年執行。具體方案由各省(區、市)確定。”
第二章第二節
88頁
第17-18行
刪除。
第二章第二節
90頁
第12-23行
調整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于2016年4月14日發布了《關于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規定:生育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工作,待國務院制定出臺相關規定后統一組織實施。”
第二章第二節
91頁
第14-16行
調整為:
“國務院辦公廳2016年6月30日印發《關于加快推進“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的通知》(國辦發〔2016〕53號),明確從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五證合一、一照一碼”,在全面實施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基礎上,再整合社會保險登記證和統計登記證,實現“五證合一、一照一碼”,在更大范圍、更深層次實現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做好企業“五證合一”社會保險登記工作的通知》(人社廳發〔2016〕130號),從2016年10月1日起,在工商部門登記的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統稱“企業”)按照“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進行社會保險登記證管理。新成立的企業在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時,同步完成企業的社會保險登記。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未納入“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管理的單位仍按原辦法,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并逐步采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進行登記證管理。”
第二章第二節
91頁
第17-18行
調整為:
“企業登記信息變更或注銷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依據工商部門的交換數據及時更新企業的社會保險登記信息。其中,已參加社會保險的企業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后,需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注銷登記。”
第二章第二節
91頁
第21-22行
刪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二章法規索引
94頁
倒數第1行后
增加:
“1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的通知(國辦發〔2016〕53號)
15.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做好企業“五證合一”社會保險登記工作的通知(人社廳發〔2016〕130號)”
第二章本章主要參考法規索引
94
倒數第4行前
增加:
“9.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2011年6月29日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
10.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36號)”
原文的9、10、11順延為11、12、13)
第三章第二節
103頁
第13-14行
刪去“上述存款人如果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納稅人的,還應出具稅務部門頒發的稅務登記證。”
第三章第二節
103頁
第23-24行
刪去“稅務部門頒發的稅務登記證正本、質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
第三章第二節
107頁
第23-24行
刪去“郵政儲蓄機構辦理銀行卡業務開立的賬戶納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管理。”
第三章第二節
107頁
第26行
句末增加內容:個人銀行賬戶分為Ⅰ類銀行賬戶、Ⅱ類銀行賬戶和Ⅲ類銀行賬戶(以下分別簡稱Ⅰ類戶、Ⅱ類戶和Ⅲ類戶)。銀行可通過Ⅰ類戶為存款人提供存款、購買投資理財產品等金融產品、轉賬、消費和繳費支付、支取現金等服務。銀行可通過Ⅱ類戶為存款人提供存款、購買投資理財產品等金融產品、限定金額的消費和繳費支付等服務。銀行可通過Ⅲ類戶為存款人提供限定金額的消費和繳費支付服務。銀行不得通過Ⅱ類戶和Ⅲ類戶為存款人提供存取現金服務,不得為Ⅱ類戶和Ⅲ類戶發放實體介質。
第三章第二節
107頁
第27-33行
調整為“2.開戶方式。”
(1)柜面開戶。通過柜面受理銀行賬戶開戶申請的,銀行可為開戶申請人開立Ⅰ類戶、Ⅱ類戶或Ⅲ類戶。
(2)自助機具開戶。通過遠程視頻柜員機和智能柜員機等自助機具受理銀行賬戶開戶申請,銀行工作人員現場核驗開戶申請人身份信息的,銀行可為其開立Ⅰ類戶;銀行工作人員未現場核驗開戶申請人身份信息的,銀行可為其開立Ⅱ類戶或Ⅲ類戶。
(3)電子渠道開戶。通過網上銀行和手機銀行等電子渠道受理銀行賬戶開戶申請的,銀行可為開戶申請人開立Ⅱ類戶或Ⅲ類戶。
  開戶申請人開立個人銀行賬戶或者辦理其他個人銀行賬戶業務,原則上應當由開戶申請人本人親自辦理;符合條件的,可以由他人代理辦理。他人代理開立個人銀行賬戶的,代理人應出具代理人、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以及合法的委托書等。銀行認為有必要的,應要求代理人出具證明代理關系的公證書。存款人開立代發工資、教育、社會保障(如社保、醫保、軍保)、公共管理(如公共事業、拆遷、捐助、助農扶農)等特殊用途個人銀行賬戶時,可由所在單位代理辦理。單位代理個人開立銀行賬戶的,應提供單位證明材料、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的復印件或影印件。單位代理開立的個人銀行賬戶,在被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開戶銀行辦理身份確認、密碼設(重)置等激活手續前,該銀行賬戶只收不付。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開戶申請人,由法定代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有關部門依法指定的人員代理辦理。因身患重病、行動不便、無自理能力等無法自行前往銀行的存款人辦理掛失、密碼重置、銷戶等業務時,銀行可采取上門服務方式辦理,也可由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憑合法的委托書、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的關系證明文件、被代理人所在社區居委會(村民委員會)及以上組織或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特殊情況證明代理辦理。
第三章第二節
107頁至108頁
107頁第35行-108頁第11行
調整為:根據個人銀行賬戶實名制的要求,存款人申請開立個人銀行賬戶時,應向銀行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銀行通過有效身份證件仍無法準確判斷開戶申請人身份的,應要求其出具輔助身份證明材料。
有效身份證件包括: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已登記常住戶口的中國公民為居民身份證;不滿十六周歲的,可以使用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
(2)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為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
(3)臺灣地區居民為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4)國外的中國公民為中國護照。
(5)外國公民為護照或者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外國邊民,按照邊貿結算的有關規定辦理)。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輔助身份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國公民為戶口簿、護照、機動車駕駛證、居住證、社會保障卡、軍人和武裝警察身份證件、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工作證。
(2)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為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
(3)臺灣地區居民為在臺灣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
(4)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為定居國外的證明文件。
(5)外國公民為外國居民身份證、使領館人員身份證件或者機動車駕駛證等其他帶有照片的身份證件。
(6)完稅證明、水電煤繳費單等稅費憑證。
  軍人、武裝警察尚未領取居民身份證的,除出具軍人和武裝警察身份證件外,還應出具軍人保障卡或所在單位開具的尚未領取居民身份證的證明材料。
第三章第三節
111頁
第24行
將“Amercian Express”調整為“American Express&rdquo1473將“Diners”調整為“Diners Club”。
第三章第三節
113頁
第16-17行
將“發卡銀行對貸記卡的取現應當每筆授權,每卡每日累計取現不得超過2000元人民幣。”調整為“信用卡預借現金業務。包括現金提取、現金轉賬和現金充值。現金提取是指持卡人通過柜面和自動柜員機等自助機具,以現鈔形式獲得信用卡預借現金額度內資金;現金轉賬是指持卡人將信用卡預借現金額度內資金劃轉到本人銀行結算賬戶;現金充值是指持卡人將信用卡預借現金額度內資金劃轉到本人在非銀行支付機構開立的支付賬戶。信用卡持卡人通過ATM等自助機具辦理現金提取業務,每卡每日累計不得超過人民幣1萬元;持卡人通過柜面辦理現金提取業務,通過各類渠道辦理現金轉賬業務的每卡每日限額,由發卡機構與持卡人通過協議約定;發卡機構可自主確定是否提供現金充值服務,并與持卡人協議約定每卡每日限額。發卡機構不得將持卡人信用卡預借現金額度內資金劃轉至其他信用卡,以及非持卡人的銀行結算賬戶或支付賬戶。”
第三章第三節
113頁
第20-21行
將“準貸記卡的透支期限最長為60天。貸記卡的首月最低還款額不得低于其當月透支余額的10%。”調整為“貸記卡持卡人非現金交易可享受免息還款期和最低還款額待遇,銀行記賬日到發卡銀行規定的到期還款日之間為免息還款期,持卡人在到期還款日前償還所使用全部銀行款項有困難的,可按照發卡銀行規定的最低還款額還款。持卡人透支消費享受免息還款期和最低還款額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等,由發卡機構自主確定。”
第三章第三節
113頁
第25行
將“三、銀行卡計息”調整為“三、銀行卡計息與收費”。
第三章第三節
113頁至114頁
113頁第27行-114頁第6行
將“發卡銀行對貸記卡賬戶的存款…和超限費”調整為“對信用卡透支利率實行上限和下限管理,透支利率上限為日利率萬分之五,下限為日利率萬分之五的0.7倍。信用卡透支的計結息方式,以及對信用卡溢繳款是否計付利息及其利率標準,由發卡機構自主確定。
發卡機構應在信用卡協議中以顯著方式提示信用卡利率標準和計結息方式、免息還款期和最低還款額待遇的條件和標準,以及向持卡人收取違約金的詳細情形和收取標準等與持卡人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事項,確保持卡人充分知悉并確認接受。其中,對于信用卡利率標準,應注明日利率和年利率。發卡機構調整信用卡利率的,應至少提前45個自然日按照約定方式通知持卡人。持卡人有權在新利率標準生效之日前選擇銷戶,并按照已簽訂的協議償還相關款項。
取消信用卡滯納金,對于持卡人違約逾期未還款的行為,發卡機構應與持卡人通過協議約定是否收取違約金,以及相關收取方式和標準。發卡機構向持卡人提供超過授信額度用卡的,不得收取超限費。
發卡機構對向持卡人收取的違約金和年費、取現手續費、貨幣兌換費等服務費用不得計收利息。”
第三章第三節
117頁
第2-9行
調整為:“收單機構向商戶收取的收單服務費由收單機構與商戶協商確定具體費率;發卡機構向收單機構收取的發卡行服務費不區分商戶類別,實行政府指導價、上限管理,費率水平借記卡交易不超過交易金額的0.35%,單筆收費金額不超過13元,貸記卡交易不超過0.45%;對非營利性的醫療機構、教育機構、社會福利機構、養老機構、慈善機構刷卡交易,實行發卡行服務費、網絡服務費全額減免;自2016年9月6日起2年的過渡期內,對超市、大型倉儲式賣場、水電煤氣繳費、加油、交通運輸售票商戶刷卡交易實行發卡行服務費、網絡服務費優惠。”
第三章本章主要參考法規索引
161頁
文末
增加:
17.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改進個人銀行賬戶服務加強賬戶管理的通知(銀發[2015]392號)
18.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完善銀行卡刷卡手續費定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16]557號)
19.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信用卡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2016]111號)
第四章第一節
162頁
倒數第6-12行
刪除“為了進一步完善增值稅制,消除重復征稅,促進經濟結構優化……2014年6月1日,電信業納入試點范圍。”
第四章第一節
165頁
第5行
刪除(4),后面的序號依次調整為:(4)(5)(6)(7)。
第四章第一節
165-166頁
165頁第11行-166頁第4行
調整為:
“5.混合銷售。
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及相關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上述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6.兼營。
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及相關規定,兼營,是指納稅人的經營中既包括銷售貨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又包括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行為。
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混合銷售與兼營相比既有相同之處,又有不同之處。相同之處是: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都涉及銷售貨物和服務兩類業務。不同之處是:混合銷售是在同一項(次)銷售業務中同時涉及貨物和應稅服務,貨物銷售款和服務價款同時從同一個客戶處收取,這兩種款項在財務上難以分別核算。兼營是納稅人兼有銷售貨物和服務兩類業務,并且這種經營活動并不發生在同一項(次)業務中,收取的兩種款項在財務上可以分別核算。
第四章第一節
166頁
166頁倒數13、14行
刪除:“,不繳納營業稅”
 
第四章第一節
166頁至167頁
166頁倒數第10行-167頁第9行
調整為:
“【例4-2】下列各項中,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的有()。
A.汽車維修B.手機修配
C.金銀首飾加工D.提供餐飲服務
【解析】答案為ABCD。根據增值稅法律制度的規定,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提供餐飲服務均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
【例4-3】下列各項中,屬于增值稅混合銷售行為的有()。
A.百貨商店在銷售商品的同時又提供送貨服務
B.餐飲公司提供餐飲服務的同時又銷售煙酒
C.建材商店在銷售木質地板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
D.歌舞廳在提供娛樂服務的同時銷售食品
【解析】答案為ABCD。根據增值稅法律制度的規定,選項ABCD均屬于增值稅混合銷售行為。
【例4-4】下列行為中,應視同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的有()。
A.將外購貨物分配給股東
B.將外購貨物用于個人消費
C.將自產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D.將自產貨物用于集體福利
【解析】答案為ACD。根據增值稅法律制度的規定,將外購貨物用于個人消費,其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不屬于增值稅視同銷售貨物的情形,而選項ACD三種情形屬于增值稅視同銷售貨物的情形。”
第四章第一節
170頁
第11、12、13行句號之前
調整為: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第四章第一節
170頁
倒6行
刪除“八種”和“這八種”。
第四章第一節
171頁
第9行
“詳見本章第二節消費稅”調整為:“詳見本章第三節消費稅”
第四章第一節
171頁
第12至17行
調整為:
“(4)混合銷售行為銷售額的確定。
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及相關規定,混合銷售的銷售額為貨物的銷售額與服務銷售額的合計。
(5)兼營行為銷售額的確定。
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及相關規定,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
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四章第一節
173頁
第7行句號之前
調整為:
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
第四章第一節
173頁
第12行
調整為:
①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第四章第一節
173頁
倒數3-15行
調整為:
④納稅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融資租入的不動產以及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其進項稅額不適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規定。
⑤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⑥納稅人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按照規定應當扣繳增值稅的,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為自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納稅人憑完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⑦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用于《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注釋》所列項目的,不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所稱的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四章第一節
173頁
倒1行
逗號前調整為: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
第四章第一節
174頁
第2行-29行
調整為:
①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②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③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④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⑤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⑥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⑦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⑧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④項、第⑤項所稱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產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筑裝飾材料和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
不動產、無形資產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注釋》執行。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有形動產。
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霉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
第四章第一節
174頁
倒7行
調整為:
序號⑦調整為(3)
第四章第一節
174頁
倒3-6行
調整為:
(4)一般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據年度數據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清算。
第四章第一節
174頁和175頁
174頁倒2行-175頁第15行
調整為:
(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①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
②應當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而未辦理的。
第四章第一節
175頁
第16行
序號(3)調整為(6)
 
第四章第一節
175
第17行-24行
調整為:①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不含固定資產)、勞務、服務,發生《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的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情形(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除外)的,應當將該進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無法確定該進項稅額的,按照當期實際成本計算應扣減的進項稅額。
②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發生《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的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凈值×適用稅率
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凈值,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計提折舊或攤銷后的余額。
③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因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而退還給購買方的增值稅額,應當從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扣減;因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稅額,應當從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7)轉增進項稅額的規定。
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發生用途改變,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稅項目,可在用途改變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依據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
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凈值/(1+適用稅率)×適用稅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應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第四章第一節
175頁
第25行
序號(4)調整為(8)
 
第四章第一節
175頁
倒10行
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后加“(自2016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下同)”
第四章第一節
176頁
第5-7行
調整為:
(9)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
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有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截止到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不得從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四章第一節
176頁
第8行-15行
調整為:
“【例4-7】下列各項中,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的有()。
A.購進生產用燃料所支付的增值稅款
B.不合格產品耗用材料所支付的增值稅款
C.因管理不善被盜材料所支付的增值稅款
D.購進不動產耗用裝修材料所支付的增值稅款
【解析】答案為C。根據增值稅法律制度的規定,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以及被執法部門依法沒收或者強令自行銷毀的貨物的增值稅款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四章第一節
179頁
倒10-12行
調整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兼營營改增應稅服務的,應當分別核算營改增應稅服務的銷售額,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第四章第一節
181頁至182頁
181頁倒數2-182頁第1行
調整為:
“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開具的發票,是購買方支付增值稅額并可按照增值稅有關規定據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憑證。”
第四章第一節
183頁
第20行-28行
調整為: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應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的;
(2)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適用免稅規定的(法律、法規及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3)向消費者個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
(4)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第四章第一節
183頁
倒1行
D選項調整為:“D.向個人銷售房屋”
第四章第一節
184頁
第1-2行
調整為:
“【解析】答案為C。根據增值稅法律制度的規定,選項ABD三種情形不允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四章
193頁
第1行
“第二節”改為“第三節”
第四章第二節
196頁
倒數第8-12行
調整為:
3.高檔化妝品
本稅目征收范圍包括高檔美容、修飾類化妝品、高檔護膚類化妝品和成套化妝品。
高檔美容、修飾類化妝品和高檔護膚類化妝品是指生產(進口)環節銷售(完稅)價格(不含增值稅)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張)及以上的美容、修飾類化妝品和護膚類化妝品。
第四章第二節
196頁
倒數第5行
刪除
第四章原第二節(現第三節)
198頁
第2-4行
調整為:
“潤滑油的征收范圍包括礦物性潤滑油、礦物性潤滑油基礎油、植物性潤滑油、動物性潤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潤滑油。”
第四章第二節
201頁
續表第2行
調整為:
三、高檔化妝品15%
 
第四章第二節
205頁
第5行
調整為:
C.高檔化妝品
第四章原第二節(現第三節)
207頁
表4-3
調整為:“平均成本利潤率表”
增加“19.電池4%;20.涂料7%”
第四章第二節
208頁
第18行
調整為:
【例4-31】。。。。某商場加工一批高檔化妝品。。。。
第四章原第三節(現第二節)
213-231頁
第三節營業稅法律制度
調整為:第二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具體內容見表格后所附內容。
第四章本章主要參考法規索引
232頁
 
刪除倒數第1-9行(第14-18項法規)
在第7項法規后增加:“8.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2016年3月23日財稅[2016]36號)”
之后序號依次變更為9.10.11.12.13.14.
第四章本章主要參考法規索引
232頁
最后1行
增加一項法規:
1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化妝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2016年9月30日財稅〔2016〕103號)
.
第五章第二節
267頁
第13、14行
將“從原任單位”改為“從原任職單位”
第五章第二節
270頁
倒數第7行和第8行之間
 
增加“5.個人保險代理人以其取得的傭金、獎勵和勞務費等相關收入(不含增值稅)減去地方稅費附加及展業成本,按照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稅。展業成本,為傭金收入減去地方稅費附加余額的40%。個人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企業的委托,在保險企業授權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自然人,不包括個體工商戶”
第五章第二節
286頁
倒數第5行和第6行之間
 
增加“個人出租房屋的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計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稅費不包括本次出租繳納的增值稅。個人轉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稅額,在計算轉租所得時予以扣除。”
第五章第二節
286頁
最后1行下
增加“個人轉讓房屋的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其取得房屋時所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增值稅計入財產原值,計算轉讓所得時可扣除的稅費不包括本次轉讓繳納的增值稅。”
第六章
第一節
301頁
倒7行前
增加一段:
“自2016年6月1日起,旅客攜運進出境的行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暫不予放行:
(一)旅客不能當場繳納進境物品稅款的;
(二)進出境的物品屬于許可證件管理的范圍,但旅客不能當場提交的;
(三)進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數量,按規定應當辦理貨物報關手續或其他海關手續,其尚未辦理的;
(四)對進出境物品的屬性、內容存疑,需要由有關主管部門進行認定、鑒定、驗核的;
(五)按規定暫不予以放行的其他行李物品。”
第六章第二節
303頁
倒10
刪去“用于居住的”
第六章第二節
304頁
倒12
句號后增加“由承租人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合同未約定開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簽訂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
第六章第二節
304頁
倒4
句號后增加“計征房產稅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稅。”
第六章第二節
306頁
倒4-9
改為:
(8)對公共租賃住房免征房產稅。公共租賃住房經營單位應單獨核算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房產稅優惠政策。
第六章第二節
306頁
倒3-4
之間增加:
“(9)國家機關、軍隊、人民團體、財政補助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擁有的體育場館,用于體育活動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經費自理事業單位、體育社會團體、體育基金會、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擁有并運營管理的體育場館,符合相關條件的,其用于體育活動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企業擁有并運營管理的大型體育場館,其用于體育活動的房產,減半征收房產稅。
享受上述稅收優惠體育場館的運動場地用于體育活動的天數不得低于全年自然天數的70%。”
第六章第三節
308頁
倒2
句號后增加:
“計征契稅的成交價格不含增值稅。”
第六章第四節
314頁
8
句號后增加:
“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為不含增值稅收入。”
第六章第四節
319頁
倒13
“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改為“公共租賃”
第六章第五節
326頁
5-12
刪除“11.中國物資儲運總公司……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照顧。”
第六章第五節
326頁
13-21
調整為:
11.石油天然氣(含頁巖氣、煤層氣)生產企業用地(1)下列石油天然氣生產建設用地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①地質勘探、鉆井、井下作業、油氣田地面工程等施工臨時用地;
  ②企業廠區以外的鐵路專用線、公路及輸油(氣、水)管道用地;
  ③油氣長輸管線用地。
  (2)在城市、縣城、建制鎮以外工礦區內的消防、防洪排澇、防風、防沙設施用地,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3)除上述列舉免稅的土地外,其他油氣生產及辦公、生活區用地,依照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享受上述稅收優惠的用地,用于非稅收優惠用途的,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第六章第五節
327頁
倒1-6
刪除。
第六章第五節
328頁
1-3
刪除。
第六章第五節
328頁
13-16
刪除。
第六章第五節
328頁
16
行后增加:
“21.國家機關、軍隊、人民團體、財政補助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擁有的體育場館,用于體育活動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經費自理事業單位、體育社會團體、體育基金會、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擁有并運營管理的體育場館,符合相關條件的,其用于體育活動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企業擁有并運營管理的大型體育場館,其用于體育活動的土地,減半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上述稅收優惠體育場館的運動場地用于體育活動的天數不得低于全年自然天數的70%。”
第六章第六節
331頁
表6-2
表中第1欄“乘用車(按發動機汽缸容量排氣量分檔)”改為“乘用車[按發動機汽缸容量(排氣量)分檔]”
第六章第六節
334頁
倒7-12
調整為:
1.對節約能源車船,減半征收車船稅。減半征收車船稅的節約能源乘用車應同時符合以下標準:
①獲得許可在中國境內銷售的排量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車(含非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和雙燃料乘用車);
②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應符合標準;
③污染物排放符合《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五階段)》(GB18352.5-2013)標準中I型試驗的限值標準。
減半征收車船稅的節約能源商用車應同時符合下列標準:
①獲得許可在中國境內銷售的燃用天然氣、汽油、柴油的重型商用車(含非插電式混合動力和雙燃料重型商用車);
②燃用汽油、柴油的重型商用車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應符合標準,具體標準見附件2;
③污染物排放符合《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III,IV,V階段)》(GB17691-2005)標準中第V階段的標準。
第六章第七節
341頁
倒6
“‰”改為“?”。
倒5
倒3
第六章第八節
347頁
倒3
句號后增加:
“2016年7月1日,將21種資源品目和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金屬礦實行從價計征。在實施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的同時,將全部資源品目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停止征收價格調節基金,取締地方針對礦產資源違規設立的各種收費基金項目。”
第六章第八節
348頁
17-18
刪除“煤礦生產的天然氣暫不征稅”。
第六章第八節
348頁
倒6-17
調整為:
“4.其他非金屬礦。包括:石墨、硅藻土、高嶺土、螢石、石灰石、硫鐵礦、磷礦、氯化鉀、硫酸鉀、井礦鹽、湖鹽、提取地下鹵水曬制的鹽、煤層(成)氣。
5.金屬礦。包括:鐵礦、金礦、銅礦、鋁土礦、鉛鋅礦、鎳礦、錫礦及其他金屬礦產品等。
6.海鹽。”
第六章第八節
348頁
倒3-4之間
增加:
“自2016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開展水資源稅試點。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根據森林、草場、灘涂等資源開發利用情況提出征收資源稅的具體方案建議,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第六章第八節
348頁
倒1-3及349頁1-2
例6-17改為:
【例6―17】下列各項中,屬于資源稅征稅范圍的有()。
A.人造石油B.已稅原煤加工的洗煤、選煤
C.井礦鹽D.煤層氣
【解析】答案為CD。按照現行資源稅征稅范圍規定,人造原油,已稅原煤加工的洗煤、選煤不征收資源稅,而井礦鹽和煤層氣均屬于資源稅征范圍。
第六章第八節
349頁
4-6
調整為:
“現行資源稅稅目包括原油、天然氣、煤炭等非金屬礦和金礦、鐵礦等金屬礦,以及海鹽等資源品目。各稅目的征稅對象包括原礦、精礦(或原礦加工品,下同)、金錠、氯化鈉初級產品,具體按照《資源稅稅目稅率幅度表》相關規定執行。對未列舉名稱的其他礦產品,省級人民政府可對本地區主要礦產品按礦種設定稅目,對其余礦產品按類別設定稅目,并按其銷售的主要形態(如原礦、精礦)確定征稅對象。”
第六章第八節
349頁
8-15
調整為:
“資源稅采用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兩種形式。對《資源稅稅目稅率幅度表》中列舉名稱的26種資源品目和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金屬礦實行從價計征。對經營分散、多為現金交易且難以控管的粘土、砂石,按照便利征管原則,仍實行從量定額計征。對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非金屬礦產品,按照從價計征為主、從量計征為輔的原則,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計征方式。資源稅的稅目、征稅對象、稅率依照《資源稅稅目稅率幅度表》(見表6-4)及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第八節
349頁
倒4--下頁第1行。
調整為:
“對《資源稅稅目稅率幅度表》中列舉名稱的資源品目,由省級人民政府在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具體適用稅率建議,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核準。對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品,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稅目和適用稅率,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六章第八節
350頁
4-6
“納稅人在開采主礦產品的過程中......,一律按主礦產品或視同主礦產品稅目征收資源稅”改為:
“納稅人開采銷售共伴生礦,共伴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開核算的,對共伴生礦暫不計征資源稅;沒有分開核算的,共伴生礦按主礦產品的稅目和適用稅率計征資源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第八節
350頁
11
句號后增加:“各稅目的征稅對象包括原礦、精礦(或原礦加工品)、金錠、氯化鈉初級產品。對《資源稅稅目稅率幅度表》中未列舉名稱的其他礦產品,省級人民政府可對本地區主要礦產品按礦種設定稅目,對其余礦產品按類別設定稅目,并按其銷售的主要形態(如原礦、精礦)確定征稅對象。”
第六章第八節
350頁
14
將“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稅銷項稅額”調整為“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和運雜費用”。
第六章第八節
350頁
16-17
刪去“運輸裝卸費(原煤銷售額不含從坑口到車站、碼頭等的運輸費用)”。
第六章第八節
350頁
18
“但下列項目……”之前增加:
“運雜費用是指應稅產品從坑口或洗選(加工)地到車站、碼頭或購買方指定地點的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以及隨運銷產生的裝卸、倉儲、港雜費用。運雜費用應與銷售額分別核算,凡未取得相應憑據或不能與銷售額分別核算的,應當一并計征資源稅。”
第六章第八節
351頁
6-11
調整為:
“4.征稅對象為精礦的,納稅人銷售原礦時,應將原礦銷售額換算為精礦銷售額繳納資源稅;征稅對象為原礦的,納稅人銷售自采原礦加工的精礦,應將精礦銷售額折算為原礦銷售額繳納資源稅。換算比或折算率原則上應通過原礦售價、精礦售價和選礦比計算,也可通過原礦銷售額、加工環節平均成本和利潤計算。
金礦以標準金錠為征稅對象,納稅人銷售金原礦、金精礦的,應比照上述規定將其銷售額換算為金錠銷售額繳納資源稅。
換算比或折算率應按簡便可行、公平合理的原則,由省級財稅部門確定,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納稅人銷售其自采原礦的,可采用成本法或市場法將原礦銷售額換算為精礦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其中成本法公式為:
精礦銷售額=原礦銷售額+原礦加工為精礦的成本×(1+成本利潤率)
市場法公式為:
精礦銷售額=原礦銷售額×換算比
換算比=同類精礦單位價格÷(原礦單位價格×選礦比)
選礦比=加工精礦耗用的原礦數量÷精礦數量”
第六章第八節
351頁
倒10
將“納稅人將其開采的金屬……用于連續生產精礦產品”調整為“納稅人將其開采的金屬礦產品原礦自用于連續生產精礦產品”
第六章第八節
351頁
倒5-7
刪除。
第六章第八節
351頁
倒4
將“5.”調整為:“4.”
第六章第八節
352頁
倒13-14之間
增加:
“納稅人在2016年7月1日前開采原礦或以自采原礦加工精礦,在2016年7月1日后銷售的,按本通知規定繳納資源稅;2016年7月1日前簽訂的銷售應稅產品的合同,在2016年7月1日后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按本通知規定繳納資源稅;在2016年7月1日后銷售的精礦(或金錠),其所用原礦(或金精礦)如已按從量定額的計征方式繳納了資源稅,并與應稅精礦(或金錠)分別核算的,不再繳納資源稅。”
第六章第八節
352頁
倒3-13
將【例6-18】內容調整為:
“某銅礦2016年8月銷售當月產銅礦石原礦取得銷售收入600萬元,銷售精礦取得收入1200萬元。已知:該礦山銅礦精礦換算比為20%,適用的資源稅稅率為6%。計算該銅礦8月份應納資源稅稅額。
【解析】因為銅礦計稅依據為精礦,因此應將原礦銷售額換算為精礦銷售額。
(1)該銅礦當月應稅產品銷售額=600×20%+1200=1320萬元
(2)該銅礦8月份應納資源稅稅額=1320×6%=79.2萬元”
第六章第八節
353頁
8-9
刪除“4.對地面抽采煤層氣暫不征收資源稅。煤層氣是指儲存于煤層及其圍巖中與煤炭伴生的非常規天然氣,也稱煤礦瓦斯。”
第六章第八節
353頁
15-19
調整為:
“6.對依法在建筑物下、鐵路下、水體下通過充填開采方式采出的礦產資源,資源稅減征50%。充填開采是指隨著回采工作面的推進,向采空區或離層帶等空間充填廢石、尾礦、廢渣、建筑廢料以及專用充填合格材料等采出礦產品的開采方法。
7.對實際開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礦山開采的礦產資源,資源稅減征30%。
衰竭期礦山是指剩余可采儲量下降到原設計可采儲量的20%(含)以下或剩余服務年限不超過5年的礦山,以開采企業下屬的單個礦山為單位確定。
8.納稅人開采銷售共伴生礦,共伴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開核算的,對共伴生礦暫不計征資源稅;沒有分開核算的,共伴生礦按主礦產品的稅目和適用稅率計征資源稅。”
第六章第八節
353頁
22-23之間
增加:
“資源稅在應稅產品的銷售或自用環節計算繳納。以自采原礦加工精礦產品的,在原礦移送使用時不繳納資源稅,在精礦銷售或自用時繳納資源稅。
  納稅人以自采原礦加工金錠的,在金錠銷售或自用時繳納資源稅。納稅人銷售自采原礦或者自采原礦加工的金精礦、粗金,在原礦或者金精礦、粗金銷售時繳納資源稅,在移送使用時不繳納資源稅。”
第六章第八節
353頁
倒3
將“都應當向應稅產品的開采地或者生產所在地”調整為“應當向礦產品的開采地或鹽的生產地”。
第六章第十節
361頁
23-24
之間增加:
4.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對城市公交企業購置的公共汽電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5.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對購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減按5%的稅率征收車輛購置稅。
6.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購置的符合條件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第六章第十節
364頁
16
將冒號(:)改為句號(。)后增加:
“根據實際需要,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并報國務院批準后,可以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
第七章
第一節
368頁
第11行
將“兩次修訂”調整為“一次修訂、三次修正”。
第七章
第一節
368頁
第14行
將“第二次修訂”調整為“三次修正”。
第七章
第一節
368頁
倒數第3行
刪去“營業稅”。
第七章
第一節
369頁
第16行
將“、”調整為“和”。
第七章
第一節
369頁
第20-21行
刪除。
第七章
第一節
369頁
第25行
刪去“,如房產稅征納關系中的房屋、所得稅征納關系中的所得等”。
第七章第二節
372頁
第19行
將“2013”調整為“2015”。
第七章第二節
374頁
第1-9行
刪除。
第七章第二節
374頁
倒數第2行
刪去第一個字“除”。
第七章第二節
378頁
第18行
將“7-4”調整為“7-3”;“2014”調整為“2016”。
第七章第二節
378頁
倒數第2-10行
刪除。
第七章第二節
378頁
倒數第1行
將“2010”調整為“2015”。
第七章第二節
378頁
倒數第1行
在“自2015年10月1日起,”后增加:“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的登記制度改革在全國推行。”
第七章
378頁
倒數第2行
段末增加“2016年6月30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加快推進“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的通知》”(國辦發〔2016〕53號),在全面實施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基礎上,再整合社會保險登記證和統計登記證。”
第七章第二節
379頁
第8-13行
刪去“各省稅務機關在交換平臺獲取‘三證合一’企業登記信息后,依據新設立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住所(以統一代碼為標識)按戶分配至縣(區)稅務機關;縣(區)稅務機關確認分配有誤的,將其退回至市(地)稅務機關,由市(地)稅務機關重新進行分配;省稅務機關無法直接分配至縣(區)稅務機關的,將其分配至市(地)稅務機關,由市(地)稅務機關向縣(區)稅務機關進行分配。”
第七章第二節
379頁
倒數第8-13行
刪除。
第七章第二節
380頁
第2-3行
刪除。
第七章第二節
382頁
倒數第1行
刪除。
第七章第二節
383頁
第1-8行
刪除。
第七章第二節
384頁
倒數第7行
將“7-6”調整為“7-4”;“《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調整為:“發票管理法律制度”。
第七章第二節
386頁
第14行
將“7-7”調整為“7-5”;刪去“國家”。
第七章第三節
386頁
倒數第5行
將“方法。包括”調整為“方法,包括”。
第七章第三節
386頁
倒數第3-4行
刪去“由于納稅人的情況千差萬別,稅款征收方式也不可能統一固定,必須根據不同情況,采取相應的征收方式。”
第七章第三節
387頁
倒數第14行
將“7-8”調整為“7-6”。
第七章第三節
388頁
第17行
將“7-9”調整為“7-7”。
第七章第三節
388頁
倒數第8行
在“按日加收”后增加:“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
第七章第三節
388頁
倒數第7行后
另起一段增加:“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稅款法定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
第七章第三節
389頁
第5行后
另起一段增加:
“【例7-8】甲公司按照規定,最晚應于2015年1月15日繳納應納稅款30萬元,該公司卻遲遲未繳。主管稅務機關責令其于當年2月28日前繳納,并加收滯納金。但直到3月15日,該公司才繳納稅款。甲公司應繳納的滯納金金額是()元。
A. 8 850B. 8 700C. 9000D. 6 600
【解析】答案為A。該企業應繳納稅款期限是1月15日,即從1月16日滯納稅款,從1月16日~3月15日,共計16+28+15=59(天)。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七章第三節
390頁
第17行
將“7-10”調整為“7-9”。
第七章第三節
391頁
第2行
刪去第一個字“在”。
第七章第三節
391頁
第3行
將“不履行時”調整為“不履行的”。
第七章第三節
393頁
第9行
將“7-11”調整為“7-10”。
第七章第四節
393頁
倒數第3-7行
“國家稅務總局于1999年9月23日以國稅發[1999]177號文發布了《稅務行政復議規則(試行)》;經過試行、修改,2004年2月24日以國家稅務總局第8號令的形式發布《稅務行政復議規則(暫行)》。2010年2月10日國家稅務總局以第21號令的形式發布《稅務行政復議規則》,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改為:“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稅務行政復議規則》,于2010年2月10日以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1號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2015年進行了第一次修正。”
第七章第四節
394頁
倒數第9行
將“7-12”調整為“7-11”。
第七章第四節
395頁
第15行
將“對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省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調整為“對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對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省地方稅務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第七章第四節
396頁
倒數第10行
將“7-13”調整為“7-12”。
第七章第四節
396頁
倒數第1行
將“7-14”調整為“7-13”。
第七章第五節
399頁
倒數第3行
將“7-15”調整為“7-14”。
第七章第五節
401頁
第10行
將“7-16”改為“7-15”。
第七章本章參考法規索引
402頁
第16-17行
第16行“修正”前增加“第一次”。
第17行“修正”改為“修訂”;“)”前增加:“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第二次修正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第三次修正”。
第七章本章參考法規索引
402頁
第19行
“)”前增加:“公布2012年11月9日國務院第628號令第一次修正2013年7月18日國務院第638號令第二次修正2016年2月6日國務院第666號令第三次修正”
第七章本章參考法規索引
402頁
第21-22行
刪去“根據”;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決定》”改為:“國家稅務總局第36號令”。
第七章本章參考法規索引
402頁
第23行
括號中的內容調整為:“1993年12月23日財政部第6號令發布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第587號令修訂”
第七章本章參考法規索引
402頁
倒數第9-10行
刪去“根據”;將“令第3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調整為“第37號令”
第七章本章參考法規索引
402頁
倒數第8行
“)”前增加:“公布2015年12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第39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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