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16號公告
頒布時間:2016-09-12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依據《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營改增后發票管理銜接有關事項的公告》(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7號)關于2016年4月30日之前納稅人已領取地稅機關印制的發票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的規定,以及《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優化稅收業務流程有關問題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3號)關于刮開式有獎發票兌獎期限為自開具發票之日起90日內的規定,我市地方稅務機關印制的刮開式有獎發票的兌獎工作,將于2016年9月29日起全面停止。
本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施行。《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在全市實行有獎發票即開即兌工作的通知》(京地稅票〔2005〕62號)、《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啟用有獎發票兌獎專用章的通知》(京地稅票〔2005〕89號)、《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延長有獎發票兌獎期限的通知》(京地稅票〔2005〕91號)、《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有獎發票兌獎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地稅票〔2007〕233號)文件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2016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