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評估師《經濟法》每日一練:撤銷權(6.13)
中華會計網校編輯將每日整理資產評估師考試練習題,希望通過考前的日積月累,幫助大家鞏固知識點!以下是《經濟法》科目每日一練。
單選題
《合同法》第74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結合有關司法解釋,下列對該條文的理解中,正確的是( )。
A.債務人放棄其未到期的債權,債權人因此受損而依據本規定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不應支持
B.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高價收購他人財產且對方知道,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予以撤銷
C.善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債權人因此受損而依據本規定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D.債務人只有以低于市場交易價的50%的價格轉讓其財產,人民法院才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予以撤銷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撤銷權。根據規定,債務人放棄其未到期的債權或者放棄債權擔保,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依照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所以選項AC錯誤。對轉讓價格低于當地指導價或者市場價70%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申請撤銷,所以選項D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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