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注評考試《經濟法》預習:耕地保護制度
第六章
知識點二:耕地保護制度
(一)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
(二)建立基本農田保護制度
列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耕地 | (1)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 (3)蔬菜生產基地; (4)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 (5)國務院規定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其他耕地。 |
要求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基本農田應當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80%以上 |
定界 | 基本農田保護區以鄉(鎮)為單位進行劃區定界 |
限制 | (1)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2)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 (3)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
(三)禁止閑置、荒蕪耕地
1.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用耕地:
(1)一年內不用又可以耕種和收獲的,應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
(2)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按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
(3)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村集體所有的,應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2.承包經營耕地連續兩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四)鼓勵開發未利用的土地
1.適宜開發為農業用地的,應當優先開發成農用地。
2.開墾未利用的土地,必須經過科學論證和評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的可開墾的區域內,經批準后進行。
3.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