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注評《經濟法》預習:關系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
第五章
知識點六:關系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
(一)一般規定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 |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 |
(1)合并、分立、改制; |
國有獨資企業:企業負責人集體 |
(1)進行重大投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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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本控股、參股公司 |
上述9個事項,由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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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取職工代表大會、工會 |
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請破產等重大事項 |
(二)國家出資企業改制
1.企業改制的類型
(1)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
(2)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國有資本控股公司;
(3)國有資本控股公司→非國有資本控股公司。
2.企業改制的程序
(1)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或者由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決定。
(2)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改制,決定前應當將改制方案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3)企業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業職工的,還應當制訂職工安置方案,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通過。
(三)國家出資企業與關聯方的交易
關聯方是指本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以及這些人員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
1.相對禁止: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 |
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不得有: |
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 |
與關聯方的交易,由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 |
2.絕對禁止: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不得無償向關聯方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不得以不公平的價格與關聯方進行交易。
(四)國有資產轉讓
1.國有資產轉讓的規則
(1)國有資產轉讓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轉讓全部國有資產的,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資產致使國家對該企業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2)除可以直接協議轉讓的外,應在產權交易場所進行。征集產生的受讓方為兩個以上的,轉讓應當采用公開競價的交易方式。
(3)國有資產轉讓應當以依法評估的、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認可或者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核準的價格為依據,合理確定最低轉讓價格。
(4)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規定可以向關聯方轉讓的國有資產,在轉讓時,上述人員或者企業參與受讓的,應當與其他受讓參與者平等競買;相關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參與轉讓方案的制訂和組織實施的各項工作。
(5)國有資產向境外投資者轉讓的,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可以轉讓
2.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的有關規定
監管部門 |
財政部門是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的監督管理部門,審核重大資產轉讓事項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
種類 |
非上市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和上市公司國有股份轉讓 |
轉讓方式 |
①主要方式:通過產權交易機構、證券交易系統交易 |
(1)非上市企業國有產權轉讓
轉讓地點 |
在省級以上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不受地區、行業、出資或者隸屬關系的限制 |
資產評估 |
轉讓方應按照國家規定委托資產評估機構對轉讓標的企業的整體價值進行評估。 |
掛牌價格 |
①在產權交易過程中,首次掛牌價格不得低于經核準或者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 |
付款方式 |
①原則上采取貨幣性資產一次性收取。 |
(2)上市公司國有股份轉讓
①地點:轉讓上市金融企業國有股份和金融企業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份應當通過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系統進行。
②程序
轉讓方為控股股東 |
將股份轉讓方案報財政部門審核后實施。 |
轉讓方為參股股東 |
第一、在1個完整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股份比例未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5%的,由轉讓方按照內部決策程序決定,并在每年1月10日前將上一年度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情況報財政部門; |
【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