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預習:質權
第四章
知識點十八:質權
(一)質權概述
1.定義: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出質給債權人占有或控制(轉移占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時,債權人以該動產或權利優先受償的權利。其中,提供質物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或權利為質押財產。
2.種類: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
(二)動產質權
1.設立: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交付生效
2.效力:
孳息 |
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
處分 |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保管 |
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質權人的行為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押財產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務并返還質押財產。 |
擔保 |
因不能歸責于質權人的事由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有權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變賣質押財產,并與出質人通過協議將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
轉質 |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向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 |
放棄 |
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出質,質權人放棄該質權的,其他擔保人在質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

3.實現: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三)權利質權
1.質權生效條件:
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
(1)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 |
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
(1)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
可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
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
應收賬款 |
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
2.權利質權的效力
(1)提前到期: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的兌現日期或者提貨日期先于主債權到期的,質權人可以兌現或者提貨,并與出質人協議將兌現的價款或者提取的貨物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2)轉讓: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轉讓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