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預習:擔保物權概述
第四章
知識點十六:擔保物權概述
(一)擔保物權及其特點
1.定義:擔保物權是指以確保債務的清償為目的,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或者權利上設立的他物權。
2.種類: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3.特征:
(1)優先受償性
(2)從屬性: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
(3)不可分性:
①債權部分消滅時,債權人仍就未清償部分的債權對擔保權的全部行使權利。
②擔保物部分滅失,殘存部分仍擔保債權全部。
(4)物上代位性: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
(二)擔保合同
1.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流押契約的禁止
2.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流質契約的禁止
(三)擔保物權的效力
1.擔保范圍: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
2.人保、物保并存
(1)有約定的:根據當事人的約定確定承擔責任的順序
(2)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
①物保是“主債務人”提供的:有先后順序
債權人先就債務人的物的擔保求償,保證在物的擔保不足清償時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②物保是“第三人”提供的:沒有先后順序
保證與物的擔保居于同一清償順序,債權人既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也可以對擔保物行使擔保物權。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NOT其他擔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