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預習:動產交付
第四章
知識點五:動產交付
。ㄒ唬﹦赢a交付的種類
普通動產 |
所有權 |
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交付生效) |
抵押權 |
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登記對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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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權 |
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交付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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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動產 |
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登記對抗 |
(二)交付的特殊形態
1.簡易交付: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依法占有該動產的(如承租、借用),物權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記憶】買方先借(租)后買
2.指示交付: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通知到達第三人時生效
【示例】甲租用乙的相機,乙之后將相機賣給丙,乙指示甲直接將相機交付于丙,通過這種交付的方式代替現實交付,而這個指示通知到達甲的時候視為交付,發生了物權效力。
3.占有改定: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買賣合同 + 借用或保管合同(自第二個合同生效時視為交付)
【記憶】賣方先賣后借(管)
【示例】甲購買乙的相機,買賣合同訂立后,乙表示相機已歸甲,但要求甲讓自己再用一個月,甲同意。表面看起來乙尚未向甲交付相機,但實際上已通過占有改定的方式交付,身份由賣方變為了借用方,從借用合同生效起視為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