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預習:物權法概述
第四章
知識點二:物權法概述
。ㄒ唬┪餀喾ǖ幕驹瓌t——平等保護、物權法定、物權公示
1.平等保護原則
2.物權法定原則
種類法定 |
當事人不得自由創設法律未規定的新物權,或約定改變現有法律規定的物權類型。 |
內容法定 |
當事人不得創設與法定物權內容不符的物權,也不得基于其合意創設與法定物權內容相悖的物權。 |
3.物權公示原則
公示所提供的法律基礎具有公信力。凡是因信賴登記所記載的權利而與權利人進行的交易,在法律上應當受到保護。
。1)方法:不動產登記和動產交付。
(2)效力:
、俟旧е髁x。如果欠缺相應的公示,則該法律行為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果,更不能發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示例】房屋買賣在變動時的公示方式是登記,故不經登記,房屋所有權不發生轉移。
、诠緦怪髁x。雖未經登記或交付,但在當事人間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只不過此物權變動的效果不得對抗不特定的第三人。
【示例】動產抵押采用對抗主義,簽了抵押合同,即使不登記抵押權也產生,但是若該動產被第三人取得,抵押權人就不得追及
(二)物權的保護
物權請求權:
1.返還原物的請求權——無權占有
2.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請求權——可能或已經妨害物權
3.恢復原狀請求權——毀損
4.損害賠償請求權——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