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預習:物權概述
第四章
知識點一:物權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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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2.物權種類:
3.特征:
。ǘ┪餀嗟男Я——排他、優先、追及、物權請求
1.排他的效力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為擔保自己的債務,經出質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質物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應當在原質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之內,超過的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轉質權的效力優于原質權。
2.優先的效力
3.追及的效力
(1)一般情況:物權的標的物不管輾轉流通到什么人手中,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無權占有人)索取,請求其返還原物。
。2)特殊情況:如善意取得制度,無法追及。
【示例】A租給B電腦,B賣給不知情的C,C支付對價拿走電腦,C取得所有權,不得追及。B需賠償A的損失。
4.物權請求權:請求他人返還原物、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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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權和他物權——按對誰的物有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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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
區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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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主體 |
權利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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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 |
對自己的財產所享有的權利 |
所有人 |
完全物權、最完整、最充分(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 |
他物權 |
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設定的物權,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
非所有人 |
1.限制物權:沒依據和授權,不能行使處分權。 |
2.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按設立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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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權 |
擔保物權 |
支配的價值 |
實體權(追求物的使用價值) |
價值權(支配物所蘊含的交換價值) |
權利性質 |
不具有從屬性,不以用益物權人對所有人享有其他財產權利為其存在的前提 |
從屬物權,它以擔保物權人對擔保物的所有人或關系人享有債權為前提 |
存續期間 |
往往有明確的存續期間 |
以債權的存在為前提 |
占有在權利行使中的地位 |
以占有標的物為前提 |
不必對物進行有形的支配,而以無形支配為滿足 |
物上代位性 |
不具有物上的代位性(用益物權均將確定地、終局性地歸于消滅,用益物權人不得請求物的所有人以其他物替補) |
具有物上的代位性(標的物毀損、滅失、被征用,可以從該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中行使優先受償權) |
3.動產物權、不動產物權、以權利為客體的物權——按客體的形態
。1)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為交付。
。2)不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為登記。
。3)以權利為客體的物權公示方法為或交付或登記。
所有權的排他性 |
同一物之上不得存在兩個所有權,即一物一權。 |
他物權的排他性 |
同一物之上不能設立兩個在內容上相互矛盾的他物權 |
對世效力 |
物權的效力可以對抗權利人之外的一切不特定的人。 |
不可侵害性 |
物權人行使權利,有權排斥他人的侵害和妨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