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資產評估師《經濟法》知識點:合伙企業規則
2017年資產評估師考試的備考工作已經開始,為了幫助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校精心整理了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科目的預習階段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知識點:合伙企業規則
強制規范 | (1)普通合伙人不得從事同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2)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3)普通合伙人以其財產份額出質必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4)將普通合伙人除名必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5)普通合伙人死亡,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 |
強制規范 | (6)合伙企業解散時如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的,應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 (7)普通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8)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注意】(7)和(8)是法定的兩個通知事項 |
任意規范 |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2)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3)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4)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 (8)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 (9)普通合伙人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10)新合伙人入伙; (11)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繼承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取得普通合伙人資格; (12)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