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資產評估師《經濟法》知識點:退伙
2017年資產評估師考試的備考工作已經開始,為了幫助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校精心整理了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科目的預習階段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知識點:退伙
(1)退伙類型
自愿退伙 | 協議退伙 | 協議約定期限:約定退伙事由出現、全體一致同意、難以繼續、其他合伙人違反約定義務 |
通知退伙 | 協議未約定期限:退伙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 |
法定退伙 | 當然退伙 (實際發生生效) | ①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③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④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強制執行。 【提示】普通合伙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不會導致當然退伙,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未經一致同意則退伙。 |
除名(接到通知生效) | 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決議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 【提示】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法院起訴。 |
(2)退伙財產處理
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合伙人財產繼承
繼承 | 按合伙協議約定或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
退還 | 不愿繼承、繼承人無相應資格、協議約定情形 |
轉變 | 合伙人繼承人無民事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可成為有限合伙人,否則退還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