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資產評估師《經濟法》知識點: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2017年資產評估師考試的備考工作已經開始,為了幫助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校精心整理了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科目的預習階段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知識點: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的解散的原因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二)公司的清算
1.清算人: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
(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
(3)逾期不成立清算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2.公司財產支配順序
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保、法定補償金→繳納稅款→清償公司債務→按股東出資或股份比例分配
3.清算期間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未按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